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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隱瞞伙伴溺亡事實三年被判賠償

2008年11月13日 16:43 來源:齊魯晚報 發(fā)表評論

  13歲的張某與朋友一起去河邊游泳,朋友卻因溺水身亡,膽小的張某怕被朋友父母指責(zé),竟隱瞞事實,謊稱朋友被人擄走,致使朋友父母尋子三年。三年之后,張某主動說出事實,朋友父母遂將張某告上法院。近日,曲阜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孫某父母2萬元。

  2005年7月30日中午,張某與孫某去河邊游泳,雙方將衣服脫在岸邊。下水后,張某游在前面,三分鐘后,回頭未見孫某。張某上岸尋找,只見孫某脫在岸上的衣服,詢問游人得知孫某在水中消失。張某獨自回家,對孫某父母謊稱孫某被兩個人帶走了,并隨同孫某之父到派出所報案。孫某夫婦在2005年7月報案后,先后多次在多家報紙雜志刊登尋人啟事,并印制尋人廣告散發(fā)、張貼,到全國各地尋找孫某。

  隨著年齡增長,張某對孫某的事情愈感不安,2008年7月,張某主動到公安部門如實交代了情況。孫某父母知悉情況后,將張某告上法庭,認為由于張某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里,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謊言,致使他們?nèi)一ㄙM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尋找孫某,承受了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要求張某賠償三年來找尋兒子所花的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曲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在2005年是13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張某當(dāng)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同伴溺水而亡的重大精神壓力之下,所做的虛假證言,與其當(dāng)時的年齡、智力水平有關(guān),因此,對其虛假陳述依我國法律不應(yīng)承擔(dān)民事法律責(zé)任。但張某作為唯一證人向?qū)O某父母和公安機關(guān)作虛假陳述,客觀上造成了孫某父母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尋找孫某,按照民法公平原則,張某對其損失應(yīng)予以適當(dāng)補償,故判決張某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由其監(jiān)護人張某父母代為賠償孫某父母2萬元。(記者王秀華 通訊員汪有生 趙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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