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州股民陳寧豐訴陳建良的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于9月25日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原告撤訴而終結。
雖然該案是以原告申請撤訴而終結的,“但它畢竟是中國第一例因內幕交易而提起的民事賠償案,該案的立案以及所完成的全部庭審程序,為以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具有標本意義”。該案代理律師宋一欣今天對記者表示。
緣起
陳建良內幕交易受到證監(jiān)會處罰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自1993年以來,因內幕交易而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的有13起,被原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至今卻只有陳寧豐訴陳建良一案。
那么,陳建良究竟是如何進行內幕交易的呢?
根據(jù)證監(jiān)會調查,1965年出生的陳建良,“犯事”時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書,欲轉讓其持有的天山股份部分股權。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分別發(fā)布公告披露了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但是,真正為該股份轉讓協(xié)議進行準備的時間則在6月10日。自6月10日至15日,相關中介機構進駐天山股份,對其進行全面調查。陳建良知悉上述所有內幕信息。于是,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多名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該內幕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
由于內幕交易,證監(jiān)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于2007年4月28日對陳建良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背景證券民事賠償曾經歷不受理到受理艱難歷程
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曾經歷過不受理到受理的艱難歷程。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規(guī)定暫不受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三類民事賠償案件。受到質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受理案件。2003年發(fā)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對如何審理此類案件作出了詳細司法解釋。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才沒有了障礙。
轉機
“南京會議”要求各地開審內幕交易案
據(jù)了解,新修訂的證券法雖然已允許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導致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因缺少相關的司法解釋一直未能啟動。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上發(fā)表講話,強調對于投資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受到損失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jù)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在這種情況下,股民陳寧豐找到了證券律師宋一欣,稱他在2004年6月21日至29日前后曾買賣天山股份股票,時間正好是被告陳建良發(fā)生內幕交易期間,產生各項損失共計9383.68元,欲依法起訴,要求被告陳建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揭秘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shù)谝话附涍^
宋一欣分析說,因為幾年來,證券侵權欺詐民事賠償訴訟只局限于虛假陳述類案件,沒有涉及內幕交易類案件與操縱市場類案件,故該案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第一起案件。
2008年1月,宋一欣向南京中院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南京中院收案后于6月底通知立案。8月6日原告方收到南京中級院的開庭通知。在被告拒不出席的情況下,法院進行了一系列庭審程序。
法院與原告代理人就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交鋒:如何認定內幕交易民事賠償中因果關系;如何確定內幕交易民事賠償?shù)挠嬎銟藴;是否要抵扣基于股權產生的紅利和紅股,是否計算系統(tǒng)風險等。這些問題都是審理證券民事賠償中必然涉及的關鍵問題。
據(jù)宋一欣透露,在被告私下向原告提出種種補償方案后,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結案。忙活了幾個月,宋律師得到案件代理費3000元!暗牵陀^上,這一行為推進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律師業(yè)務的進展。”宋一欣告訴記者。
有關專家向記者解釋,“原告在得到賠償或補償?shù)那闆r下,無論是申請撤訴,還是通過和解結案,客觀上都已經起到了追究違法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目的!
后續(xù)
律師組團推動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
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汪秀平認為,證券民事賠償官司雖然難打、費心思、收費低,但對于遏制證券違法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自覺維權,要求違法者賠償損失,才會真正讓那些違法者望而卻步。
為此,由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張瑜,與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汪秀平、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張洪明、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周茂銘、袁學春等七名律師,倡議并聯(lián)合組成了“陳建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維權律師團”,代理符合條件的證券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據(jù)維權團律師介紹,投資者應當符合的條件是: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間,曾經持有過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虧損。該案的訴訟時效截至日期為2009年5月15日。投資者為此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卡復印件、交易的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等證據(jù)材料。
記者了解到,目前已經有十余位投資者前來咨詢,律師在根據(jù)其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辨別分析是否符合起訴條件、計算具體的損失金額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起訴。同時,也有有志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代理的其他律師,要求加入到該律師團中。(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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