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廣州西關老屋,因為40年前的一份遺囑無法得到公證而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昨日,90多歲的黃老太一紙訴狀將廣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事件
遺囑無法公證產權不能過戶
這座西關老屋位于廣州荔灣區(qū)長壽東路,系原告的姑媽吳老太所有。吳老太小時家庭貧窮,終生未嫁,是自梳女。在她失去勞動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黃女士供養(yǎng)。吳老太于1967年7月去世,去世前留下遺囑,此后該房屋一直由黃女士居住使用和管理。當時正是文化大革命,公民都不敢主張自己的財產,政府也不注重產權登記和變更情況,因此,沒有及時為該房產辦理產權轉名手續(xù)。如今,黃老太已年近90歲高齡,她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避免成為不確定財產遺贈給子孫。2007年10月,她向廣州市房管局提出產權變更登記。
但是,廣州市房管局復函建議黃老太先對遺囑進行公證。問題是,公證機關無法對這份40年前立下的遺囑作出公證,而沒有公證,房管局就不會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焦點
遺囑是否明確房產遺贈?
法庭上,黃老太的代理人王律師提出,吳老太在遺囑上的簽章與其當年房產登記證明上的簽章一致,理應認定遺囑的真實性。廣州市房管局代理人則表示,房管局作為行政機構,并沒有能力認證該印章是否吳本人加蓋,也就無法認證遺囑的真?zhèn)巍?/p>
被告方還指出,即使遺囑為真,遺囑中也沒有十分明晰地表達出將房產遺贈給黃老太的意思。而原告則指出,就不動產而言,產權轉移的標志是房產憑證的轉移,吳老太將房契交由黃老太“收執(zhí)丞受”,是明確將房產遺贈。從吳老太所立的遺囑來看,該遺囑的法律性質為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原告取得該房產的前提是對吳老太生養(yǎng)死葬。據(jù)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的陳述稱,吳老太自失去勞動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黃老太供養(yǎng)到去世,患病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由原告支付,對此事實,吳老太在遺囑中有記載,街坊也有證明。
擔憂
會否引發(fā)其他產權糾紛?
作為房管部門,擔心的是房產過戶后可能引發(fā)另外的產權糾紛。據(jù)了解,吳老太還有一養(yǎng)孫,該養(yǎng)孫是她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對此,黃老太的代理律師指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權利必須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的20年內,超過這個期限,法律上視為自動放棄。吳老太已于40年前辭世,她的法定繼承人即便現(xiàn)在有要求的意愿,也已超過20年的期限!皼r且,吳老太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李某對遺囑也沒有異議,也同意登記在原告名下!币虼,黃老太一方認為,房管局所提出的行政風險其實并不存在,不應因此拒絕過戶辦理。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xù)關注事件進展。
本報記者洪奕宜實習生呂楠萬學玲通訊員劉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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