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廣告牌上鐵梯半空墜落,將過路人楊女士砸死。為此,楊女士家屬將該廣告牌所在的建筑物所有者和經營者一并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康樂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與天水湖公司連帶賠償楊女士家屬34萬余元,其中,天水湖公司承擔全部賠償百分之八十責任的判決。
2002年9月,康樂公司與天水湖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康樂公司將78號房屋中的西樓首層及南樓二層出租給天水湖公司作為經營用房,雙方約定天水湖公司不得任意設置標牌廣告,如需設置,應按康樂公司指定位置設置,所需報批手續(xù)及費用自行負責。后天水湖公司經康樂公司同意,在78號房屋中華康賓館用房頂層設立一標有“天水湖休閑商務會館”字樣的大型霓紅燈牌匾,牌匾外掛有能移動的維修用鐵梯。2007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天水湖公司設置的牌匾外掛南側維修用鐵梯突然墜落,將徒步行走至此地的楊女士砸倒,楊女士當即不幸身亡。
2007年4月,楊女士家屬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天水湖公司作為廣告牌所有權人,應對楊女士的死亡負賠償責任,康樂公司是廣告牌所在建筑物的產權單位,疏于管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二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0余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康樂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天水湖公司作為牌匾及鐵梯的所有者,對鐵梯墜落并造成楊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天水湖公司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造成楊死亡的后果,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上存在過錯,對此,天水湖公司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康樂公司同意天水湖公司在其房屋頂層設立牌匾,并對報批手續(xù)和費用進行了約定,但康樂公司作為78號房屋的所有人,未與天水湖公司明確牌匾的日常維護、檢查、損害后果等義務、責任,且對其同意、并在其房屋上設立的設施應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現因天水湖公司的鐵梯墜落,給他人人身造成損害,表明康樂公司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對這一損害后果康樂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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