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江西大學生趙C贏了一場特殊的官司。因為他從小到大一直使用父輩取的姓名“趙C”,在此前辦理第二代公民身份證時,江西鷹潭市公安拒絕為他登記,理由是公安部規(guī)定名字中不能有字母。趙C將警方告上法庭,鷹潭市月湖區(qū)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并據此判決趙C勝訴。
正如該院副院長毛曉文在此案判決后公開表示的那樣,這一判決結果“必將引起社會對公民姓名權的重視”。在筆者看來,這個案件的最大意義在于:一是以行政訴訟的實際案例,引起了社會對公民姓名權的關注,二是提醒公權部門不能干涉公民的定名權。
眾所周知,鑒于人的姓名和人的身份與人格的緊密聯系屬性,姓名權不僅是我國法律所明文認可的民事權利,更是人權的具體化。從理論上講,人的姓名權包括定名權———即取名的自由和權利,使用權,以及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不可否認,“趙C”這個姓名,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史中是新生事物,它新就新在人對自己姓名的表現形式不同。縱觀近年來的取名趨勢甚至可以發(fā)現,包括姓名字數的增加,使用字母和其他符號,以及各種特殊表現形式,都是當今社會姓名領域的新現象。
這些新現象,一方面說明社會文化的整合,另一方面也體現價值多元化。而從人和社會關系這一哲學層面看,也說明中國社會的文化包容性在增強,人對自己權利的形式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根子上則體現為人的權利自由。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鷹潭市月湖區(qū)法院的判決,很好地把握了對人的權利的尊重,讓人們能夠真切理解到姓名權的具體內容,繼而理解公民在這一權利上的自由價值。
當然,姓名的自主權,并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的取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尊重公序良俗。人的姓名雖然是人個體所有,但在使用時卻總出現在人際交往這一公共環(huán)境當中。因此,姓名的取定,必須考慮到社會的接受程度和善良風俗。從便利的角度看,人們也應當盡量避免用生僻字、過于奇怪的符號結構來作為姓名。
因此,公權機關需要意識到,對包括姓名權、財產處分權等多種權利在內的公民的個人權利,應當在基于不違法和不違反善良風俗的前提下,給予最大限度的尊重。
□陳杰人(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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