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摧毀一桑拿健身中心賣淫團伙 4人領刑
2008年05月04日 11:5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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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賣淫案件。被告人莫柯民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謝偉斌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羅萍、何永葵犯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下旬,袁書彬(在逃)到百色市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征得該中心業(yè)務經(jīng)理余翠英(在逃)和被告人謝偉斌(該中心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袁書彬組織韋丹、趙萍晶、陳靜、“阿雙”、“阿艷”等多名賣淫女青年到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1號房專門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莫柯民在袁書彬不在百色期間,幫助袁書彬管理賣淫女青年及與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業(yè)務經(jīng)理余翠英對賬、結算。被告人羅萍、何永葵身為百色飯店鴻來浴足桑拿健身中心總臺收銀員,明知袁書彬等人組織非法的賣淫活動,仍把賣淫活動作為該中心的服務項目介紹給來中心消費的客人,并負責收取嫖客的嫖資和進行登記,業(yè)務經(jīng)理余翠英除親自介紹賣淫外還負責與袁書彬、被告人莫柯民對賬、結算。袁書彬在組織賣淫過程中還采取了“介紹工作”為由引誘女青年陳靜、趙萍晶到百色市以恐嚇、毆打方式強迫兩人從事賣淫活動。案發(fā)后,被告人羅萍于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謝偉斌于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永葵于2008年1月3日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柯民在客觀方面實施了對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起協(xié)助作用的犯罪行為,主觀方面具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柯民犯組織賣淫罪,屬定性有誤,法院予以糾正。被告人謝偉斌為獲利提供場所供他人組織賣淫活動,其行為己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羅萍、何永葵參與介紹賣淫活動,其行為己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偉斌犯容留賣淫罪、被告人羅萍、何永葵犯介紹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根據(jù)被告人莫柯民、謝偉斌、羅萍、何永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被告人莫柯民、謝偉斌、羅萍、何永葵從輕處罰。被告人謝偉斌、羅萍、何永葵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羅金瑞)
【編輯:朱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