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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公務員因一夜情被拒:起訴人事局案開審

2008年04月30日 11:01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發(fā)表評論

  重慶墊江縣一小學教師以第一名的成績通過了公務員考試,但渝中區(qū)人事局卻因他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絕錄用,理由是“不具有良好品行”。他認為自己已經為此受過黨紀處分,而后經過努力先后榮獲“優(yōu)秀教師”、“優(yōu)秀黨員”等稱號,不應因這件事影響一生的前程。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實依據(jù)、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對方依法錄用他為公務員。4月29日,當?shù)胤ㄔ洪_審此案。而法庭外,人們也在談論。有的說,人事局把好德才兼?zhèn)涞墓珓諉T入口關無可非議;有的說,不應把法律問題和道德規(guī)范混淆起來一棍子打死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任進稱,人事局不錄用他沒有法律依據(jù)。昨天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當庭未作判決。

  因“一夜情”跌倒又爬起來

  31歲的重慶墊江縣小學教師劉非(化名)雖在渝中區(qū)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中獲得總分第一名,但因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卻被渝中區(qū)人事局拒絕錄用。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實依據(jù)、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對方依法錄用他為公務員。開庭前,劉非去了趟北京,一是會見義務為他代理的律師,一是向人事部反映問題并到央視做節(jié)目。

  劉非稱那一夜“很偶然”——和他同一個教研組的,有一位女教師,劉非業(yè)務能力稍強于她,而她呢,常常向他請教一些教學方面的問題,兩人平常工作關系不錯。當時,他們都有了家庭,而女教師家庭卻不太幸福。2003年年底,劉非參加縣里組織的“小學數(shù)學骨干教師”培訓班,一天,她來找他……“我們沒有第二次。”

  2004年7月,也不知道墊江縣紀委怎么知道了此事,調查中,劉非承認和女教師發(fā)生了“一夜情”。隨后,身為共產黨員的他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處分結果出來之前,他曾報考了墊江縣檢察院工作人員,而且筆試、面試都是第一名,但是此次招考規(guī)定,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的不予錄用,他最終落榜。這是劉非第一次因那次“偶然事件”付出影響前程的代價。

  然而,“偶然事件”的影響遠遠沒有結束。2004年9月暑假之后開學,劉非被從原來執(zhí)教的中心小學調到一個鄉(xiāng)村的完全小學任教,而且,他的工資也被扣除了不少。此后,劉非又歷經幾次調動。

  在墊江縣,記者向劉非曾經的同事了解到,劉非受到處分后的一段時間,顯得沉默寡言,但工作沒有受到影響,教學還是很努力。劉非說,其實他非常感謝那些善良的同事,也正是因為沒有從他們的眼神中看出歧視,他才有了振作的勇氣,“我決心痛定思痛,堅決改正,重塑形象。我認識到錯誤并堅決改正,在后來的工作中一直非常努力”。

  由于出色的工作表現(xiàn),當?shù)亟逃鞴懿块T把他調到了目前任教的中心小學。這所學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師告訴記者,劉非在工作中謹小慎微,精益求精,業(yè)務比較突出,他不僅擔任了班主任,還是學科組長、校辦公室主任。另外,2006年,在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他被工作所在地鄉(xiāng)黨委評為“優(yōu)秀共產黨員”,2007年,他被另一工作所在地的鎮(zhèn)政府評為“優(yōu)秀教師”。

  記者還在墊江縣獲悉,政審時,劉非所在學校對他作出書面的高度評價:政治過硬,業(yè)務精良,成績顯著,是一位受領導贊賞,學生喜愛,家長稱贊的優(yōu)秀教師……

  公務員考試“狀元”被拒錄

  去年8月15日,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事局發(fā)布了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的簡章。“報考條件我都符合?吹胶喺潞笪伊⒓粗譁蕚鋱罂!眲⒎钦f。

  但那次“偶然事件”卻是他此次報考的一塊心病,因此,他專門打電話到人事部門,咨詢像他這樣受到過黨紀處分的是否影響報名,得到的回答是“沒問題”。他這才放下心來,報考了渝中區(qū)大溪溝街道辦事處文秘崗位。

  去年9月下旬,他參加了統(tǒng)一考試。10月底,考試成績出來了,劉非取得了筆試第一名、面試第一名的成績,綜合成績不僅在本崗位第一,就是在同一面試組的21人中也是第一名。在通知面試之前,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復審,劉非按要求提供了相關真實資料,并通過了復審。“當時很激動,既然通過了復審,意味著自己離當上公務員不遠了!

  去年11月下旬,劉非體檢合格。12月5日,渝中區(qū)人事局委托大溪溝街道辦事處到劉非所在學校對他進行政審,劉非說,其間,他坦誠地談了自己曾受到過的黨紀處分,但當時有關人員對此沒說什么。

  到了去年12月下旬,與他一同報考的都去填表了,自己未接到任何通知。今年1月17日,劉非正式接到了渝中區(qū)人事局不予錄用的書面通知。通知顯示,他被拒錄的理由是:在政審程序中,發(fā)現(xiàn)其曾因生活作風問題受過黨紀處分,根據(jù)《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劉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務員的錄用條件。

  在向記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劉非說:“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覺得通過這幾年的努力,我已經改好了。難道因為我曾經犯過一個過錯,就要影響我一輩子,從此失去了上進的機會?”

  劉非覺得十分委屈,認為渝中區(qū)人事局拒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用人政策,今年1月24日向區(qū)政府申請復議。

  其中,關于一次處分能否影響終生,他查閱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和重慶市紀委審理室《對受黨紀處分后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影響所作的說明》,“從中可以知道: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影響期只有一年。我2004年受到的黨內警告處分早已過了影響期,此次考錄公務員簡章也無因此拒錄的規(guī)定,所以不應該再受影響”。之后,區(qū)政府維持渝中區(qū)人事局不予錄用劉非的決定。

   狀告人事局“公開歧視”

  劉非除了認為渝中區(qū)人事局拒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還認為“以我偶然的一次錯誤而認定我沒有良好的品行并拒錄,嚴重損害了我的權利,不僅扼殺了我的前途,而且對一個虔誠悔過,想干事、能干事的人來說,是一次沉重又公開的打擊和歧視,剝奪了成績優(yōu)秀的我為國家服務的機會,是對國家和個人極端不負責任!”

  他通過有關途徑向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求助并得到免費為他代理的答復后,更增加了打官司的信心。周澤是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因公益訴訟在2006年被中央媒體評為“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周澤告訴記者,一個警告處分難道要讓一個年輕人永無出頭之日?他最終決定義務代理。

  周澤和劉非認為,什么是“品行”?中組部、人事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編寫的《公務法釋義》中明確界定:品行是有關道德的行為,它是個人在活動中表現(xiàn)出來的具有一貫性的品性和行為方式的總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錯誤行為并不是劉非連續(xù)性和一貫性的作為,更不是他一貫性品性的顯現(xiàn),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錯誤就斷定劉非不具有良好品行。而且,劉非每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多次被評優(yōu)選先。作為保護和尊重人權的國家機關應該具備足夠的開明胸襟與仁者智慧,不能因劉非犯了一次錯誤就認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認定顯然缺乏事實依據(jù),是錯誤認定。周澤還認為,《公務員法》、人事部《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以及此次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都未對“受過黨內警告處分”的人員作出任何招錄禁止性規(guī)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guī)定,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定,而該區(qū)人事局對劉非做出的決定,無法無據(jù),實際上是在法律法規(guī)和簡章等規(guī)定的招考條件之外,針對劉非另行設定了招考條件。渝中區(qū)人事局無權隨意追加條件,更無權超越法律規(guī)定剝奪他被招錄為公務員的權利。因此,該人事局顯然屬于越權行政,行政違法。

  周澤還認為該區(qū)人事局的行政行為不合理,“用片面、孤立、靜止的眼光評價人,否定一個人的發(fā)展進步,顯然是不公正的!彼舉例說,公安、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的報考都沒將“受到警告處分”的人員拒之門外,而重慶市去年下半年的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更沒有對受到警告處分的人員作任何限制,劉非連招錄警察的政審條件都符合,難道還不符合招錄普通公務員的政審條件?

  劉非訴訟請求是,撤銷該區(qū)人事局對他不予錄用的行政行為,對他依法錄用。4月1日,劉非收到渝中區(qū)法院立案通知書。

  法庭外激辯一錯該否定終身

  法庭外,爭論也相當激烈。周澤透露,開庭前劉非趕到京城,在一家媒體做了節(jié)目,現(xiàn)場爭論非常激烈。

  劉非認為:“就算我犯過這種錯誤不具有良好品質,那么在公務員現(xiàn)在的隊伍里,犯我這種錯誤的有沒有?他是不是不具備公務員的基本條件,是不是該開除?有沒有哪個公務員因為一夜情被開除呢?”

  一種聲音認為應該拒錄:“一夜情”本身有違公序良俗,如果連道德底線都守不住,當了公務員不知會做出啥事來。雖然劉非的訴訟權利值得尊重,但人事局在公務員競爭如此激烈,在“優(yōu)中選優(yōu)”原則之下,拒錄有道德污點者,把好德才兼?zhèn)涞墓珓諉T入口關,也無可非議。有人提出,作為一名教師或者公務員,即使你不能成為道德楷模,但你還是不宜進入公務員隊伍。

  另一種聲音認為雖然“一夜情”應當受到譴責,但不應該拒錄:不應該把法律問題和道德規(guī)范混淆起來,相關法律并無對“一夜情”者實行禁止性或限制性規(guī)定,還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有人說,公務員的“門檻”確實應該“從高”“從嚴”,但又必須防止把一些局部性的、階段性的問題,夸大為全局性的、終身性的問題,“歷史污點”已成為過去,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任進受訪稱,根據(jù)我國公務員法,只有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能錄用的條件等3種情況,才不能擔任公務員。劉非所受的黨內警告處分顯然不在此列,人事局不錄用他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法庭內激辯何謂良好品行

  開庭前一天,渝中區(qū)人事局工作人員稱不便接受采訪。

  而記者通過有關途徑拿到的書面材料顯示,該局確認劉非考試成績確是同崗位第一,大溪溝街道辦事處接受區(qū)人事局授權后對劉非政審中發(fā)現(xiàn),他曾因通奸行為受過警告處分,遂作出了不同意錄用的決定并報該局,該局經研究同意街道辦意見,后又請示市人事局,后者回復,若經嚴密考察,確屬不合格,同意按規(guī)定遞補,所以,該局認為程序上沒有問題。

  記者還了解到,按規(guī)定空缺的職位應該由第二名遞補,在劉非申請復議和訴訟期間,該局暫未通知第二名遞補。

  重慶市人事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說,人事部門有時處于兩難境地,不錄用受過處分的人,會有人說抓住以前的錯誤不放,沒有胸襟,要是錄用呢,群眾會不會指責人事部門把關不嚴?

  法院稱本案涉及第三人的隱私,決定不公開審理,因此所有媒體均未能進入庭審現(xiàn)場采訪。庭審結束后,等待了兩個半小時的媒體欲采訪被告,但被告代理人從法庭旁門走出,然后徑直開車離開。

  據(jù)原告劉非的代理人周澤事后透露,他們在庭審中,陳述了前文所述觀點,并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榮譽證書和相關法律條文。

  被告代理人答辯稱,被告有公務員錄用的職權,行使職權是審慎的,對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有判斷權,這種判斷權屬于錄用部門自由裁量權范疇,法院不應對此進行審查。被告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的行政行為不僅程序合法,而且適用法律正確,合法且合理:《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被告認為,劉非曾因生活作風問題受到過黨內警告處分,不具有公務員應當具有的良好品行。既然可以擇優(yōu)錄取,就意味著可選擇品行更好的。關于劉非“那件事”后獲得的優(yōu)秀黨員和優(yōu)秀教師的證據(jù),被告認為,要德能勤績綜合考量,證書并不能證明其品行良好。

  原告稱,被告是有錄用職權,但屬于濫用職權,因為劉非雖受過警告處分,但并不屬于公務員法禁止錄用的情形。判斷權和自由裁量權并非可以無度,對原告品行的判斷權和錄用與否的自由裁量權,也應受到公務員法公平、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的限制,被告行使此權力理應接受司法審查。良好的品行并不要求一個人是道德完人,也不是任何道德瑕疵都屬于不良品行的范疇,比如隨地吐痰就不是良好的品行,但不能以此拒錄為公務員。

  原告認為,和劉非有過“一夜情”的女子后來雖說離婚了,但離婚是女方的自由,與他人品行好壞沒有關系,不應該把女方行使自由權利的行為,用來責難別人的品行,而且,那女子的離婚調解書上的離婚原因是其他原因。對于被告不認可榮譽證書能證明劉非品行良好,原告代理人稱:黨委政府難道會把一個品行不良的人評為優(yōu)秀嗎?被告的認識很難讓人理解。

  此案當庭未作判決。人們認為:不管判決結果怎樣,都“很有意思,很有價值”。(首席記者 劉忠文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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