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一審裁判給人們的指引就是“見人跌倒你別扶”,在“彭宇案”一審裁判理由備受批評且直接影響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審法院還要因司法不公開而再受質疑嗎?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昨日針對彭宇案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法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據稱,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但有關和解的具體內容,公丕祥表示,因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所以不能透露。(《新京報》3月16日)
依常理推測,一個原告被告皆不服一審判決而雙雙選擇上訴的二審案件,調解的可能性其實不大———作為一審原告的徐老太堅稱被告就是撞人者,并索賠13萬余元;作為一審被告的彭宇否認“撞人”的事實,其可接受的處理結果是不予任何賠償。而一審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被告補償原告”45876元。這種“四六開”的賠償方案與雙方訴求皆相距甚遠,不但當事人無法服膺,還導致了輿論的質疑。
而從正常的訴訟期限來看,“彭宇案”二審中當事人的和解與撤訴應在數月之前。江蘇省高院院長在答記者問中的“新聞發(fā)布”,不過是坐實了之前已在網上流傳頗久的舊聞而已。
那么針對法院的問題便來了。如果說調解協議的內容因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方便公開的話,法院裁定準許兩上訴人撤回上訴則是法院的司法行為,理應公開。尤其是在“彭宇案”已然引發(fā)了人們對司法公正和社會道德價值導向的反思之后,及時公布二審處理結果實為法院恢復司法公信,踐行司法公開的必然選擇。公丕祥院長能夠在“兩會”期間公開“彭宇案”結局,確應褒揚———只是這一司法信息的公開,未免太遲了些。而且,個案的公開本應由當事法院來履行,“彭宇案”二審法院系南京市中級法院而非江蘇省高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這兩家法院并無任何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公丕祥院長并非南京市中級法院院長,更非南京市中級法院的發(fā)言人。因而在理論上,我們仍可以說,在新聞媒體上我們看不到二審法院對“彭宇案”有任何相關信息的披露。
除當事法院應盡而未盡司法公開之責外,即便不能對“彭宇案”雙方當事人的具體和解內容予以披露,也應依法公布法院調解工作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庇纱丝梢姡ㄔ赫{解的前提,以“當事人自愿”和“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為前提。公丕祥院長所披露的“法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不知是否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撞了”還是“沒撞”中的是與非果真已“分清”了嗎?如事實已查證,是非已然分清,能否一并公布?公眾并不需要知道雙方和解的具體賠償方式或履行金額,但公眾卻需要知道一審的“按常理推測”是否合乎“司法常理”?又在原被告皆無法證明案件事實的情形下,現行法律是否可按“公平原則”對當事人各打幾十大板?
法律意識的養(yǎng)成,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官對鮮活個案的處斷影響。法諺云:法律因法官而降臨塵世。在此意義上,與其說人們的行為是受法律的指引,莫如說人們的行為受法官在司法裁斷中對法律的理解所指引更為恰當。“彭宇案”一審裁判給人們的指引就是“見人跌倒你別扶”,在“彭宇案”一審裁判理由備受批評且直接影響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審法院還要因司法不公開而再受質疑嗎?(王琳 海南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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