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門”似乎要成為今年兩會上采訪話題的禁區(qū)。3月3日,在記者聯(lián)系到的40多位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包括陳冠希的老板林建岳在內,只有4位委員對“艷照門”一事發(fā)表了看法,回應率不足10%。 (《現(xiàn)代快報》3月4日)
大陸的新聞出版總署多次表示:網(wǎng)上傳播艷照將被嚴懲;北京警方甚至表示:如果傳播數(shù)量在200張以上,將追究刑事責任。面對 “官方語言”,民間幾乎沒有不同的聲音,似乎“官方語言”就是對的,就是合法的?墒,“艷照門”的事發(fā)地香港,卻沒有這樣的“官方語言”,香港警方對艷照的定性為“并非可以構成犯罪的淫褻品,而僅屬在成人間的不雅物品”。
是“不雅物品”,還是“淫褻品”,語言上差別不大,在法律上差別可大了,前者非罪,受一下道德譴責就行了,后者卻是犯罪,是可以判刑的。對同樣的艷照,香港和大陸的定性為何有這么大的區(qū)別呢?表面上的關鍵在于鑒定機構不同,香港是由獨立的色情物品審裁處負責認定,大陸卻是由公安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來認定。實質上,卻體現(xiàn)了很大的差異,香港是審裁和執(zhí)法分開,體現(xiàn)的是一種法治;大陸是審裁和執(zhí)法合一,缺乏必要的程序和獨立性,打上的卻是人治的烙印。這一點,難道不值得我們思考嗎?
實際上,“艷照門”中間還有許多值得我們思考和探索的地方,比如:大陸警方說“瀏覽、收藏艷照等行為都可能涉嫌違法”,但《治安管理處罰法》卻明確規(guī)定“傳播性、營利性”的才違法,那么,大陸警方的說法究竟科學還是不科學呢?這和前幾年的“夫妻在家看黃碟”是多么地相似,我們不禁要問“私人空間”的邊界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又比如,在網(wǎng)絡社會,大眾對公眾任務的知情權與保護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之間怎樣才能取得平衡呢?網(wǎng)絡社會信息傳播自由的法律邊界又在哪里呢?
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也是兩會代表應該關注的。面對“艷照門”,香港不僅不回避,甚至可能把它作為高考面試的題目;而我們,熱議國家社會大事的兩會卻對此避而不談,似乎誰去談“艷照門”,誰就無聊、誰就下流。關注社會熱點,思考熱點背后的嚴肅問題,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應該是兩會代表委員的責任。因此,“艷照門”是不應該成為兩會話題禁區(qū)的。
持續(xù)幾個月的“艷照門”風波,在香港藝人陳冠希致歉并退出演藝圈之后,暫時落下一個段落。但是,“艷照門”還沒有結束,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法律來回答。實際上,誰也不能保證今后不再出現(xiàn)類似“艷照門”的事件。因此,與其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不如在兩會上大膽地探討,找到規(guī)制的辦法。(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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