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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偽造證據"救"當事人 女律師稱厭煩律師職業(yè)

2008年01月19日 13:26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有沒有調查取證權?該如何實現調查取證權?律師取證都是通過別人,難道別人給的假證據,都算做律師偽造證據嗎?……”

  31歲的女律師薛輝在法庭上提出了一連串關于取證權的問題,與平日不同的是,她此次是穿著看守所的馬甲,站在被告席上。

  由于被指控在一起強奸案中偽造證據,薛輝昨日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審。

  “陳書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他還沒開庭,我先進來了!

  當事人:律師提議做假身份證

  據檢方指控,2006年11月17日,律師薛輝為了使涉嫌犯強奸罪的嫌疑人陳書成(已判決)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區(qū)看守所外,引誘被害人辛某書寫了其與陳書成互不知道對方年齡的虛假材料,并將該虛假材料遞交給承辦民警。后在薛輝的提議下,陳書成的繼父陳九金和弟弟小帥偽造了辛某案發(fā)時年齡超過14周歲的身份證,由薛輝遞交給陳書成案件的承辦檢察官。

  檢方指控薛輝的行為構成偽造證據罪,陳九金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陳九金昨日與薛輝同庭受審,檢方宣讀了其在警方的證言,其中他表示,是薛輝提議讓他們做個辛某的假身份證,最好做個十七八歲的。陳九金的小兒子小帥還作證稱,薛輝讓他們不要和警方說實話,也不能說主意是她出的。

  聽到這些證言,薛輝瞪了一眼陳九金,說自己沒有讓他們偽造身份證,辛某本有一張18歲的假身份證在陳家,她讓陳家送來,不過是想以該身份證證明,陳書成在與辛某發(fā)生關系時,不明知她未成年。

  至于其他的指控,薛輝表示,自己已被關押了11個月了,該說的都說過了,不想再解釋。

  辯護人:不排除證人聯(lián)手推責

  案件材料顯示,2006年7月份,時年22歲的陳書成與不滿14周歲的辛某多次發(fā)生性關系,涉嫌強奸罪。

  辛某對警方表示,她出來打工和陳書成談過朋友,2006年,聽說陳書成老家給他找了對象,讓他回家結婚,她很生氣,就把陳告了。后來陳家找她寫虛假材料時,因為考慮到和陳還有感情,她就同意了。

  “薛輝把我?guī)У娇词厮诳词厮饷,讓我寫了一份和陳書成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并且雙方互相不知道對方年紀的證明,我寫了一半薛說不行,她寫了一份讓我抄,然后交給了警察。”辛某在證言中稱。

  薛輝的辯護人認為,這些證人之間都有利害關系,不排除將責任推到薛輝身上的可能,證言都不應該采納。而辛某作為此案重要證人,應該出庭質證。

  對此公訴人表示,這幾個證人都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取證的,沒有串供的可能性。檢方也曾聯(lián)系過辛某父親,但沒有聯(lián)系到。

  公訴人:建議對其從重處罰

  薛輝的父母均到庭旁聽,據兩人介紹,他們都是河北的農民,家庭條件很不好,只有薛輝這一個女兒,女兒的收入是一家人的主要生活來源。雖然年齡已經不小了,但薛輝一直沒有結婚,也沒有男朋友,性格有些倔強。

  公訴人認為,薛輝犯有偽造證據罪,但一直不能端正態(tài)度,避重就輕,應從重處罰。

  薛輝的辯護人認為,陳書成案是薛輝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薛輝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經驗嚴重不足,自我保護的能力也較弱。“作為一名律師,故意將偽造的身份證提交給偵查太違背常理,建議法庭宣判薛輝無罪。”

  - 對話

  “我厭煩律師這個職業(yè)”

  薛輝表示,代理陳書成案只有1000元代理費;因為沒有選擇才做了律師

  新京報:你什么時候開始做律師的?

  薛輝:我1998年大學畢業(yè),學的法律。畢業(yè)后在家里照顧生病的外婆,2001年開始參加司法考試,2004年考過。我在律所的時候,一個月基本工資是800元錢,其他就靠案件的代理費用。辦理陳書成的案件,我只收了1000元代理費,我可能為1000元錢葬送我一生的職業(yè)嗎(突然激動)?

  新京報:當時為什么要做律師呢?

  薛輝:其實我對律師這個職業(yè)很厭煩,我感覺中國律師沒有發(fā)展的空間,我從學校畢業(yè)后,感覺實際生活和書本上的相差太大了,陳書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個刑事案子,他還沒有開庭,我就進來了。

  新京報:你在法庭上說中國的律師調查權沒有保障,但是你的辯護人說你從業(yè)經驗不豐富,你認為是哪一點導致你現在的處境?

  薛輝: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都規(guī)定律師有調查權,但是律師調查都是通過別人,如果別人給了律師假證據,就是律師偽造假證據嗎?假證件就是假證據嗎?為什么警方相信他們一家人的話,不相信我的話呢?我從業(yè)經驗是不豐富,但我認為只對我今天的處境起很小的作用。

  新京報:以后還想做律師嗎?

  薛輝(苦笑):如果我被認定犯罪,我還能做律師嗎?我也不想做了,我不想再為這些事情奔波了,平時案源都需要我來找。我當時做律師是因為沒有選擇,進公檢法都不容易。

  - 專家說法

  “部分律師避風險較少親自取證”

  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表示,律師調查取證環(huán)境有所改善,但不徹底

  就律師何種行為才能構成偽證,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昨日介紹,目前依據的是刑法306條。與307條的“妨害作證罪”相比,306條主要針對的主體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而且它僅限于刑事程序,民事代理案件中不會存在這種罪,因此涉案的多為刑辯律師。該條款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引誘證人改變證言,二是篡改毀滅證據,從目前的情況看,律師觸犯前者居多。

  李貴方表示,目前律師法已經出臺,律師調查取證環(huán)境有所改善,但并不能說是完全徹底的改變。

  關于如何規(guī)避律師調查取證時的職業(yè)風險,李貴方稱,現在一些律師為了規(guī)避風險已經較少親自去調查,或是采用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或是請求公安機關等代為取證,或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些方式都比自已取證的風險要低!

  新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xié)會。

  李貴方認為,這一條款對律師比較有利,律協(xié)能及時介入調查。

  -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王殿學 張?zhí)?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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