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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復(fù)利法院不支持 法院:利滾利借條不受保護(hù)

2008年01月18日 16:37 來源:大眾網(wǎng)-齊魯晚報 發(fā)表評論

  濟南市民王某將自己的50000元借給姜某使用,當(dāng)時約定了利率的計算方法和使用期限。但由于姜某未能如期歸還借款,王某要求將借款期間內(nèi)的利息計入借款本金,給姜某重新計算利息。此要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平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令姜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王某的50000元及利息。

  2006年10月,王某將50000元借給姜某用于做生意,當(dāng)時二人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利息按每元每月二分計算,雙方訂立了借款協(xié)議。2007年4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姜某催要,姜某一直稱經(jīng)營較為困難,要求王某延緩期限。2007年12月,王某感覺自己討要無望,便向平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姜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同時要求將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6000元計入本金,自2007年5月開始重新按每元每月二分計算利息。

  法院審理認(rèn)為,王某與姜某訂立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利息按每元每月二分計算,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超出法律規(guī)定,姜某理應(yīng)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借款本息。但是王某要求自2007年5月起按本金56000元計算利息,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復(fù)利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姜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06年10月起按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至判決生效為止。 (記者 高園 通訊員 李明君)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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