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6日是黃先富永遠銘記的日子,在那一天,他和妻子施春嬌失去了唯一的兒子。那一天,黃先富的兒子黃志文,在硚口區(qū)利濟路人行天橋上阻止小偷行竊時,被未能得手的小偷報復殺害。因為沒有直接目擊證人,黃志文遲遲未能得到見義勇為的評定,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的黃先富為此走上了漫漫求告路途。
日前,武漢市硚口區(qū)在省公安廳和市有關部門的認定下,宣布黃志文的行為確系見義勇為。
經(jīng)硚口區(qū)政府批準,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決定給黃志文記功,頒發(fā)證書及獎金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1萬元。
“我兒子不僅僅是有見義勇為的行為,他就是因見義勇為而死的英雄!薄∧玫竭@份遲來的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書,父親黃先富在兒子墳前,嚎啕大哭。
為什么一次見義勇為行為,其認定過程歷經(jīng)了一年半之久?有關部門稱,黃志文案沒有直接目擊證人,他是指責小偷還是制止偷竊致死不明確。治安管理專家表示:見義勇為促進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要求太高。
12月的一個清晨,仙桃沙湖鎮(zhèn)豐樂村的菜地蒙上了一層霜。施春嬌還是像往常一樣坐在家門口的小木凳上,兩眼發(fā)直望著村口的方向。19個月以前,她也是在家門口送別去武漢打工的兒子黃志文,只是沒想到一別就是永遠。
“如果有再來一次的機會,我寧愿讓兒子永遠當個農(nóng)民,也不會讓他去武漢打工!备赣H黃先富每日都會在兒子的墳前坐一會,陪他“說說話”。
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一年多以來村里人在黃先富夫婦面前絕口不提黃志文?扇兆右惶焯爝^去,有人不免疑慮:既然黃志文是見義勇為而死,為什么沒有人來給個說法?
19個月后,看到有關部門對于兒子見義勇為記功的文件,黃先富久久無語。他在鄉(xiāng)親們面前,把里面的文字念了一遍又一遍,“這下咱們的孩子總算有個說法了!
需法院判定的“見義勇為”
在有關黃志文一案的法院判決書上這樣寫著:“2006年5月16日晚19時5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化名)持刀伙同被告人張某(化名)竄至本市硚口區(qū)利濟路人行天橋?qū)π腥诉M行扒竊,遭到行人黃志文的指責,張某與黃志文進行爭吵。王某當即持刀上前報復黃志文,將黃志文頸部、肩部刺傷,同時張某朝黃志文猛踢一腳,并抱住黃志文,黃掙脫后,王某又持刀朝其胸部猛刺兩刀,致黃志文因肺動脈、左肺、肝臟破裂,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這段不含感情色彩的文字被黃先富看了幾百遍,每看一遍,他都要流一次眼淚。黃志文曾經(jīng)考上了武漢的一所高校,只是因為希望早日減輕家庭的負擔,所以輟學去打工! 叭ツ耆碌降奈錆h,落腳在親戚的一個小工廠里,沒想到說沒就沒了!
武漢市一醫(yī)院的一個保安員清楚地記得,當天黃志文沒有走到醫(yī)院大廳就倒下了,“身上的白襯衣被鮮血染紅了,胸口還插著一把五寸長的刀!弊詈髶尵葻o效,醫(yī)院沒有看到黃志文的身份證,只好報警。
在警方登出尋尸啟事的一個星期后,黃先富就和親戚匆匆趕去了殯儀館,面對兒子的遺體癱倒在地。
案子在一個月后告破,殺人潛逃的王某和張某在廣西桂林被抓獲。極度悲痛的黃先富找到了硚口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申請評定兒子黃志文的行為為見義勇為,并給予獎勵。
可是,因為沒有直接目擊證人證實黃志文的死和制止小偷行竊有關,案子的受益者——那名被小偷偷竊的女孩也沒有出來作證,硚口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表示要等法院判決結(jié)果。
遲來的見義勇為評定
“孩子下葬了,上面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心如刀絞!卑褍鹤釉嵩诹穗x家門口100米遠的棉花地里,第二天黃先富就登上了去武漢的車。
見義勇為促進會黃先富去了兩次,一次是在2006年6月,給兒子申報見義勇為嘉獎,一次是在去年12月,懇求能快些評定下來。對方的答案都是,證據(jù)不足,要等法院判決。
硚口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陳科長主要負責見義勇為促進會的相關事宜。對于黃志文的死,硚口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的態(tài)度很明確,必須要有直接證據(jù)證明他的死是制止小偷行竊,并搏斗致死,否則就要等待法院的判決。
“這個案子的復雜就在于,作為受益人的那個女孩一直沒有站出來作證,犯罪分子也肯定避重就輕,在審訊中不會把事情朝見義勇為的角度上靠,有些證人也只是聽到,沒有直接看到,證據(jù)就不夠有力!标惪崎L表示,雖然對黃志文家人的悲傷充滿同情,但是在條例規(guī)范面前除了按章辦事,其他的愛莫能助。
在法院判決書下達后,硚口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下發(fā)了《關于給予黃志文同志記功的決定》。其中關鍵的一句是這樣寫的“黃志文路經(jīng)漢口利濟路人行天橋時,發(fā)現(xiàn)一小偷扒竊一過路女青年包內(nèi)財物,黃志文進行指責!
“指責”是見義勇為促進會認定的造成黃志文死亡的原因。按照陳科長的說法,黃志文見義勇為的情節(jié)不是很突出,但是因為他沒有做旁觀者而是勇敢的指責小偷,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對于他應該有價值認同,盡快安撫其家庭。
12月中旬,陳科長和仙桃市政法委相關負責人去黃先富家里慰問,并頒發(fā)證書、獎金1000元和一次性撫恤金一萬元。
“兒子應該被評上英雄”
“如果評上了英雄,那么撫恤金就是10萬元,現(xiàn)在只是記功,相當于三等功!边@次的認定并沒有讓黃先富舒了一口氣,反而讓他悵然若失。
施春嬌更是抹著眼淚。“我兒子的命就值一萬元嗎?養(yǎng)兒防老,以后我們兩個老人靠誰!”現(xiàn)在她已經(jīng)完全不能下地干活了,而原來還能去村頭磚瓦廠打點零工的黃先富,現(xiàn)在也提不起勁了。
如今,本來不富裕的黃家已經(jīng)家徒四壁。給兒子的案子打官司花了好幾萬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借的錢!皟鹤邮侨チ,但我們希望能給他應得的稱號,也希望有更多的人關心我們。”
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劉江琴律師介紹,就見義勇為的程序認定而言,各個省市均有不同規(guī)定。武漢市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給予嘉獎的,由街、鄉(xiāng)鎮(zhèn)(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申報,區(qū)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批;給予記功的,由區(qū)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申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的,由市、區(qū)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申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等地方榮譽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核,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如果黃先富想給兒子評上英雄,可能就要提請武漢市人民政府審核,還要通過市人大常委會決議,要走的路還有很長!眲⒔俾蓭熣f。因為從黃志文的見義勇為的行為就挽救的損失和當時的情形看,似乎“不夠突出”,可能因此而導致認定上的困難。
◎訪談
“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要太高”
——專訪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公安學院治安管理學專家焦俊峰
長江商報:對黃志文的案子,您怎么看?到底該如何認定?
焦俊峰: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當時黃和行兇者發(fā)生了爭執(zhí),進而遭到傷害,似乎黃的被害是因同行兇者的口角爭執(zhí)而起,是“事后”行為,而非典型的見義勇為中因制止違法犯罪直接同違法犯罪嫌疑人作斗爭的行為。
但我們要注意到,雙方爭執(zhí)和口角的起因是黃的挺身而出,如果沒有行兇者的扒竊行為,就不會有雙方的爭執(zhí)和行兇者的報復,兩個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黃志文面對違法行為挺身而出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精神,也符合武漢市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是見義勇為。
長江商報:長達一年半以后,才認定了黃志文的見義勇為行為,為什么申請稱號這么困難?
焦俊峰:《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規(guī)定》和武漢市關于見義勇為的條例均未對認定時間做出限定,導致認定時間過長。對黃志文行為的認定存在困難,可能有一個原因,即條例限定要“事跡突出”,如果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加以解釋和限定,在認定的時候就會模糊不清。
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有一個證明標準的問題,但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不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要求的那么高,也不需要那么高。否則,不利于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不利于弘揚社會正氣,不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長江商報:見義勇為促進會這個機構的行為有沒有條例來約束?
焦俊峰:對見義勇為有權認定,其主要依據(jù)就是省和市的條例以及《實施辦法》。但這些條例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程序性的規(guī)定比較少,使得見義勇為促進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但由于這個組織是一個民間組織而非政府組織,具有社會服務功能而非擁有社會管理職能,因此,其所謂的“權力”存在較大彈性就不可避免。
同時, 英雄稱號同相關獎勵掛鉤,使得促進會認定時慎之又慎。不過是否是英雄,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自己的評定標準,促進會認定時也必須依據(jù)這個標準。 (記者 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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