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卡特-朗訊中國行賄案近日落幕。朗訊將因“邀請中國各大電信公司高管海外觀光旅游以換取訂單”而支付罰款250萬美元。將洋賄賂捉拿歸案的是美國司法部,罪名是朗訊對中國官員的“旅行贊助”與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相抵觸(12月25日《北京商報》)。
美國的這部《海外反腐敗法》(又譯《海外反賄賂法》,簡稱FCPA)頒布于1977年。美國司法部的網站上有這部法律頒布的詳細經過和該法律的內容。據稱,它是在尼克松因水門事件去職之后,在公眾的強烈要求之下,對非法政治捐獻和洗錢活動進行調查之后所產生的一個副產品。這部法律懲罰的對象是:為了獲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或者供職于外國政府控制的機構中的人員行賄的美國公司或者個人。
該法的出臺對美國的商業(yè)模式產生了巨大影響,一些向外國官員行賄的美國企業(yè)受到了相應的刑事和民事制裁。1998年修正案又再將FCPA的適用對象擴展到了外國公司和個人,其中規(guī)定,外國公司和個人無論直接還是通過其代理人促成賄賂款項的支付行為在美國境內發(fā)生,都要受到美國司法的管轄。另外美國的母公司要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的行為負責。具備美國國籍、居民資格的個人如果受雇于這些海外子公司,并代表公司進行行賄,也要受該法的制裁。
如果從狹隘的本國利益出發(fā),認為賄賂外國公職人員不規(guī)定為犯罪對本國及本國的公司或個人有益,這樣的觀點無疑是錯誤的。該類賄賂犯罪實質上危害著國際公共關系和國際公共利益,而且,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方面的交往不斷擴大、加深,其流毒必然殃及本國利益。實際上,正是因為海外行賄猖獗,使大多數企業(yè)成本升高、利潤縮水、信譽降低,這也是促使美國推行《海外反腐敗法》的根本原因,今天對朗訊的處罰,為的也是維護全行業(yè)的利益。
直到朗訊因行賄認罰,我們尚未看到中方對“受賄者”如何處理,這難免令人遺憾,但美國司法部處罰在海外行賄的朗訊,卻無疑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雖然目前我國公司及公民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尚不多見,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國際交往的增多,中國公民、企業(yè)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之中,一些公民、企業(yè)試圖通過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有增多的可能。但目前在我國刑法中,這類行為卻并沒有被規(guī)定為犯罪。我國目前已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規(guī)定為犯罪;第二項規(guī)定,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樣看來,在我國刑法中將賄賂外國政府官員、賄賂供職于外國政府控制的機構中的人員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不但有利于規(guī)范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際活動中的行為,表明中國政府同國際賄賂犯罪作斗爭的態(tài)度和決心,同時也是作為公約締約國所應承擔的義務。(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