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這一《條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現(xiàn)在的確有很多單位因工作需要還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于是,“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條規(guī)定,必定會成為一塊職工權益維護好壞的“試金石”。
于是,我想到了黃金周長假的節(jié)日加班費現(xiàn)狀。一個令人悲哀的事實是,每次長假過完,節(jié)日加班費問題立刻會成為勞動者極為關注的熱點話題,而相關的投訴更是多得驚人。
事實上,按照《勞動法》等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我們的用人單位都能嚴格依法辦事,如果勞動監(jiān)察能加大力度,如果廣大的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能大大提高,節(jié)日加班費問題又怎么會成為熱點呢?
所以,我的擔憂早早來到。
作者:吳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