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工人劉強(化名)入室搶劫一對父女后,當晚先后10余次撥打110,向接線女警表示懺悔,并將錢和悔過書放到被搶人住所附近,后被警方控制(本報8月24日曾報道)。劉強被訴至法院后,是否認定為自首產生了爭議。昨日,房山法院一審未認定劉強為自首,以搶劫罪判處劉強有期徒刑10年。
庭審現(xiàn)場一言不發(fā)
昨天上午10時,45歲的劉強被帶到房山法院時,表情凝重。宣判過程中,他一言未發(fā),聽到被判10年,他也沒有表情。宣判完畢,法官問他是否有意見,他依然表情凝重,沒有回答。
判決書認定,今年8月21日16時許,劉強冒充小區(qū)物業(yè)電工以查電表為名,進入房山區(qū)北潞春小區(qū)丁女士家中,持刀威脅丁女士,用隨身帶的尼龍繩、膠帶將丁女士雙手反綁后搶得600余元。當晚7時許,丁女士父親回家,劉強又持刀以傷害丁女士相威脅,搶得丁父4400元及銀行卡兩張,得到銀行卡密碼后,劉強逃離現(xiàn)場,并從搶到的卡里取出2000元。當日22時至次日4時,劉強多次撥打110咨詢入室搶劫后果及自首事宜,經過接線警察的教育,劉強將搶來的錢及悔過書放到被害人住所附近的樹叢中。
法庭上,劉強說自己撥打110時,給接線警察說了自己的姓氏和地址。接線警察出具的書證稱,劉強來電稱自己的親屬入室搶劫了,咨詢入室搶劫的后果,打了一段時間電話后,她覺察到劉強可能就是入室搶劫的嫌疑人,勸其自首,但是劉強不講具體的犯罪經過和所處位置。
判刑10年罰款2萬
昨天,劉強的代理律師楊景海說,接線警察的書面證言和刑警部門出具的到案有矛盾的地方。因為房山刑警部門出具的到案經過稱,劉強自稱入室搶劫,與接線警察所說的只說自己的親屬搶劫相矛盾。
楊景海說,他多次申請接線警察到法庭做人證,但警察沒有到庭。
房山法院參與審理此案的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法院曾經向接線警察提出到庭的要求,但警察說已出具書證,沒有必要再出庭作證。
楊景海說,如果劉強打110電話時,確實說了自己是搶劫者,說了自己的位置,也說了準備去自首,事后也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當屬于自首。
法院認為,楊景海沒有證據(jù)證明劉強有自首行為,所以無法認定劉強自首,但鑒于其主動退賠、認罪態(tài)度好,且確有悔罪表現(xiàn),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楊景海表示,目前正在考慮是否上訴,如果上訴,他還會要求接線警察出庭。
- 悔過書
悔過書署名“罪人”
劉強撥打110懺悔后,曾將搶來的錢及兩份悔過書放到被害人家附近的樹叢中。他被控制后,帶領警方找到放錢的地方,警方發(fā)現(xiàn)和錢在一起的悔過書。這兩份悔過書被作為證據(jù)留存在劉強的案卷中,內容如下:
“這樣做非常后悔,我想把錢還給你,非常抱歉,同命相連(憐)都不容意(易),還是好好上班掙錢吧!
“我做了件非常傻事,很后悔,也給你們帶來了傷害,從你家出來后就后悔了,想了想還是還給你們,不應走這樣的路,請你和孩子原諒,可能的話交個朋友吧。
懺悔者 罪人”
(注:括號內文字系編者加)
(王殿學 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