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將已出租的房屋另作他用,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被拒絕后將房屋封鎖,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承租人騰退房屋,出租人賠償承租人損失25萬元。
2004年10月,某俱樂部與某同樂中心簽訂合同,約定同樂中心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租賃俱樂部的房屋,租金每月9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同樂中心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并安裝了消防設備,在房屋內開展網(wǎng)吧經(jīng)營。2007年3月,俱樂部對租賃房屋進行封鎖。之后,雙方與代建辦對租賃房屋內的固定資產(chǎn)、其他設備進行清查、盤點。2007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間,同樂中心未開展經(jīng)營活動,亦未交納租賃費。俱樂部訴至法院要求同樂中心繳納租金,騰退房屋,同樂中心反訴要求俱樂部賠償機器設備損失、裝修損失、消防設備損失及賠償營業(yè)損失共計150萬元。
在庭審中,俱樂部自述其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協(xié)議系因其要將所出租房屋挪作他用。
最終,法院判決同樂中心騰退房屋,將該房屋內所有固定資產(chǎn)、設備搬出,并將所騰退房屋交還俱樂部;俱樂部賠償同樂中心損失二十五萬元。(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