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歲的北京婦女張?zhí)m華,因對丈夫包養(yǎng)歌廳小姐心存不滿,遂攜帶刀、汽油等找歌廳小姐張某某報復,并將張某某燒成重傷。在潛逃12年之后,公安機關在張?zhí)m華兒子的帶領下將張?zhí)m華抓獲歸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zhí)m華的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zhí)m華,且張?zhí)m華歸案后能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以及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等為由,依法從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zhí)m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1995年6月,張?zhí)m華的丈夫劉某某在北京某歌廳認識了歌廳小姐張某某,兩人經常在一起,并多次發(fā)生兩性關系,劉某某給張某某在北京租房居住,并不定期給張某某一些生活費。
張?zhí)m華得知這一情況后非常氣憤,遂起意報復張某某。1995年12月14日晚,張?zhí)m華攜帶刀、汽油等物在張某某的租住處,持刀猛砍張某某的頭部等處,并將汽油澆灑在張某某身上后點燃,致張某某重傷,損傷程度為二級傷殘。
張某某在醫(yī)院治療一段時間后,于1997年11月回原籍休養(yǎng),劉某某一次性給付其生活費7萬元。不過,張某某并未在案發(fā)后立即報案,而是遲至2002年11月12日才報警稱其于1995年12月14日被張?zhí)m華砍傷,并用汽油燒成重傷。
案發(fā)后,張?zhí)m華提心吊膽地四處躲藏了12年,直到2007年1月17日,公安人員在張?zhí)m華兒子的帶領下在張?zhí)m華的暫住處將張?zhí)m華抓獲歸案。被抓后的張?zhí)m華長嘆一聲:“躲躲藏藏十二年,終究難逃法網呀!”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zhí)m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張?zhí)m華所犯故意殺人罪系未遂;張?zhí)m華的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zhí)m華,且張?zhí)m華歸案后能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故依法對張?zhí)m華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zhí)m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