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江西新余市的楊某平,受人引誘,利用在一家電鍍公司工作的機會,采用樹脂球吸收公司鍍金槽金粉的辦法,先后兩次盜竊公司金粉高達737.8克,價值近14萬元。近日,番禺區(qū)法院對“楊某平奇案”審理后,以楊某平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00元。
兩次吸盜金粉737.8克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4月12日,楊某平受李某嶺(另案處理)引誘,通過應聘去位于番禺區(qū)東涌鎮(zhèn)的某電鍍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當天晚上,李某嶺交給楊某平三個用絲襪包住的樹脂,要求楊將樹脂放在公司鍍金槽內(nèi)吸收金粉,待幾天后取出,并承諾事成后,按每個樹脂給楊某平1000`元分成。
14日,楊某平攜帶上述樹脂到公司上班,乘鍍金車間無人之機,將三個樹脂放入其中一個鍍金槽內(nèi)吸取金粉。18日,楊某平再次利用車間無人之機,將含金369.8克的樹脂取出,后交給李某嶺,從中得贓款3000元。今年4月21日22時許,楊某平采取同樣方法,將另三個樹脂放入鍍金槽內(nèi)。25日,該公司盤點發(fā)現(xiàn)金粉丟失,楊某平隨之被抓獲,并繳獲含金樹脂三個。經(jīng)鑒定,繳獲的樹脂含金共368克。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平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楊某平在實施第二次犯罪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對該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定楊某平第一宗盜竊的數(shù)額沒有依據(jù),楊某平在本案中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未遂情節(jié)、且積極退贓,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宗犯罪未遂獲輕罰
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楊某平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鑒于楊某平在實施第二宗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對該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鑒于楊某平自愿認罪,且將所獲贓款退賠電鍍公司,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楊某平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zhì)、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tài)度,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做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胡利 通訊員 番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