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人董某在為同村村民李某家救火時不幸身亡,董某的家屬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賠償董家的經(jīng)濟損失。今天上午,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開庭后,原告當庭首先將索賠數(shù)額由原來的10萬元變更為29萬余元。今年1月26日,被告李某家的大棚著火,董某參與救火,但在救火過程中不幸身亡。事發(fā)后,董家人找李某要賠償時,李某認為董某并不是因救火身亡的,而是因心臟病搶救無效死亡的,所以不同意賠償。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順義民政局頒發(fā)的見義勇為證書,以此證明死者董某是見義勇為,屬于無因管理,是因救火死亡的。所謂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jù),而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被告李某的代理人答辯時首先對原告表示了同情。被告認為,董某的死亡是突發(fā)疾病,并不是救火造成的。這個案件并不存在侵權和特殊侵權的行為。董某在救火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死亡,董某救火的行為經(jīng)順義區(qū)批準為見義勇為行為。家屬也享有烈屬的待遇。原告應該享有一次性撫慰金待遇。
“董某的行為僅僅是見義勇為,不構成無因管理,所以被告不存在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北桓媛蓭熣J為,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義務,但強調的是進行管理,而董某的行為就是見義勇為。原告陳述是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斑@場火給被告李某造成了比較大的損失,董某的行為并沒有減少損失。即使我們給予適當?shù)难a償,也應該是在減少損失的范圍內!
“構成無因管理,管理是一方面,但也不能向被告說得那樣狹隘。”原告律師反駁認為,本案構成無因管理。被告的大棚是4個,如果不是董某等人及時發(fā)現(xiàn)大火,就不會是一個大棚被燒了。
法官最后表示,董某的行為被認為見義勇為,應該受到褒揚。被告應該給予表示,對于原告的損失應該給予適當補償,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