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呼和浩特繞城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張廣利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判決,維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廣利的死刑判決。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張廣利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張廣利利用職務便利,將呼和浩特市繞城路建設資金以預付材料款、清運垃圾款等名義,轉(zhuǎn)入自己以其弟張景策(又名張廣勝)、其妹張廣輝名義注冊成立的呼和浩特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和張景策的個人儲蓄賬戶,并采取虛開發(fā)票、虛假記賬等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4352萬余元。
2002年底至2003年8月,張廣利利用職務便利,在呼和浩特市繞城路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惡意串通招投標等手段,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20萬元。
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張廣利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共計人民幣6233.3萬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廣利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受賄罪判處張廣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張廣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扣押在案的張廣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其余贓款、贓物繼續(xù)追繳。
一審宣判后,張廣利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