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原市委副書記袁俊維,73次收受21人賄賂逾400萬。21人中,其中有17個人的行賄與水電站開發(fā)和電力有關。
不過,受賄后袁俊維偶爾也上交“禮金”。法院認定其中12萬元受賄款上交組織。
主控檢察官金雪在工作日志中寫道:49歲的黃金壯年時期落馬,副廳級干部,很惋惜。但他令人吃驚的犯罪事實,又非治不可!
“關懷民情書記”落馬
2005年9月18日,冬日的清晨,寒氣襲人。“四川省樂山市委副書記袁俊維一行,來到井研縣磨池鎮(zhèn)龍池村、三江鎮(zhèn)新勝村看望慰問了12戶困難群眾,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了他們的心坎上……袁俊維親切地拉著那位87歲老人的手詢問:老人家身體還硬朗吧?生活還好吧?得到肯定答復后,袁俊維詳細察看了老人的住宿、飲食條件,給老人送上了慰問金和年貨,并祝老人新春快樂,健康長壽……袁俊維囑咐井研縣工會和民政部門的同志,一定要幫助解決困難職工家庭子女上學和就業(yè)的問題,幫助解除這些困難家庭的后顧之憂!边@是2005年9月19日樂山某日報一篇報道中的文字。
當時,寫這篇報道的記者也許根本想不到,這是袁俊維以副書記的身份,最后一次在公眾視野中的高調露面。幾天之后,“關懷民情書記”袁俊維就被紀委“雙規(guī)”。
此后與“袁俊維”這個名字有關的幾個重大日子是:2005年12月12日,四川省紀委將袁俊維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移交給省檢察院;2005年12月21日,省檢察院檢察長批準正式立案,31日,經(jīng)樂山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罷免了人大代表資格的袁俊維,被正式逮捕;2006年7月20日,袁俊維被正式起訴;同年8月16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判袁俊維;今年7月22日,一審認定袁俊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20萬元,所得贓款人民幣393.6萬元、美元2.5萬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此判決,袁俊維沒有上訴。
長達27頁的判決書,無聲地講述了一個貪官的墮落與腐敗。主控檢察官金雪的兩本工作日志,則記錄了她這段難忘的辦案經(jīng)歷:“袁俊維看起來很精干,甚至有些睿智。當年他落馬時才49歲,正值壯年,正是為黨和國家作貢獻的黃金時期,(他這時落馬,令人)很惋惜。但他令人吃驚的犯罪事實,又非治不可!”
受賄多數(shù)與水電有關
袁俊維,1982年畢業(yè)于西南農(nóng)學院,之后到樂山地區(qū)(即現(xiàn)在的樂山市)農(nóng)委工作,當時只是一名普通干事。從檢方的《起訴書》得知,袁俊維從1996年開始,擔任樂山市峨邊彝族自治縣縣委書記,1997年又被調任樂山市委常委、秘書長;2000年6月,年方44歲的袁俊維出任樂山市委副書記,分管民營企業(yè)和農(nóng)村經(jīng)濟,同時兼任電力體制改革、兩河(馬邊河、大渡河)流域開發(fā)領導小組組長。也就是在擔任這些職務期間,在協(xié)調生產(chǎn)用電、項目立項報批、資金貸款、解決施工糾紛等方面,袁俊維開始頻頻受賄。向袁俊維行賄的21人中,其中有17個人的行賄與水電站開發(fā)和電力有關。
袁俊維任職的樂山,江河密布且落差較大,水電開發(fā)一直是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的重點。袁俊維的職務舉足輕重,因此,每到年節(jié),到他辦公室“匯報工作”的民營老板,簡直人滿為患。其中,原四川東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德軍(涉嫌犯罪另案處理)與袁關系尤為“鐵”。
王德軍交代:從1998年到2004年,他先后11次以春節(jié)拜年、打牌“墊底”、幫忙裝修房屋等名義,送給袁俊維人民幣65萬、美金5000元!拔宜湾X給他是為了得到他的關照和支持,而實際上,他的確也給了我公司關照和支持。他經(jīng)常到我公司的工地上來檢查指導工作!薄肮さ厣吓c當?shù)厝罕姲l(fā)生糾紛,我去找他,他就給縣公安局局長打招呼,很快得到解決!薄八e極為我協(xié)調各方面關系,還親自帶領有關部門的領導到現(xiàn)場辦公,解決具體問題!
對此,袁俊維自己承認:自己是聯(lián)系民營企業(yè)的領導,能夠在王德軍企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給予關照和支持!八运湾X給我,而我也給予過他關照和支持,首先是他在開發(fā)某電站時,我當時是那里的縣委書記,在立項、規(guī)劃等方面,都給予支持。另外,在這些項目的施工中發(fā)生過糾紛,他來找我?guī)兔,我就給當時的公安局長李尖(化名)講過,叫他協(xié)調解決;我還帶隊到他的工地上去現(xiàn)場辦公。架設電線涉及到沙灣區(qū),我就向當時的區(qū)委書記協(xié)調。在他準備開發(fā)某電站時,由于這兩個項目比較大,是市上的重點項目,我就從選項到立項,都幫他跑過!
李尖出具的證人證言證實:“袁書記給我們政法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打過招呼,要求為王德軍的投資項目保駕護航,對工程建設中碰到的問題,要特事特辦。后來王德軍的工地發(fā)生糾紛,袁書記通知公安機關要迅速處理好。”
張確白(化名,已處理)是另一個電老板,四川大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為感謝袁俊維的“現(xiàn)場辦公,檢查、指導”,也先后6次送給袁俊維共計60萬元人民幣。
受賄400多萬 上交12萬
四川和幫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強(化名),曾送給袁俊維兩萬美金。而兩萬美金,是鄭強專門讓自己設在莫斯科的分公司經(jīng)理,從莫斯科兌換、帶回來的。
原來,和幫集團成立于2001年,鄭強覺得,自己的公司在發(fā)展過程中,“袁俊維作為市領導……我希望以后他能關心、支持我們企業(yè)。并且在公司上聯(lián)堿項目時,他和相關部門的人員一起來檢查指導過工作!弊钭屶崗姟案袆印钡氖牵河幸淮嗡墓居脷獬霈F(xiàn)問題,袁俊維知道后,很快進行協(xié)調!八栽2003年、2004年春節(jié)前,我以拜年的名義分別送了1萬美元。”
而袁俊維收受的另外5000美金,來自于王德軍,因為當時袁俊維要出國考察。
除了受賄款項品種不同、多少有別外,袁俊維受賄的地點也不“講究”:自己家里、辦公室內(nèi)、賓館、酒樓、停車場、外出學習地點,甚至洗腳房,只要是錢,都可以收。馬邊河電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胡華(化名)就證實:2004年春節(jié),他以拜年為名,在某酒樓的洗腳房,送給袁書記1萬元。“當時況華(化名,另一電業(yè)公司董事長)看見了,也從包里拿了一沓現(xiàn)金給袁俊維!
行賄人說,送給袁俊維的這些錢,不少是從公司以“專家咨詢費或業(yè)務咨詢費的名義領出來的”。另外的名義還有“分紅”。袁俊維自己供述:“程光(化名)的公司出現(xiàn)污染事故時,我代表市委出面處理事故,提出了妥善處理的意見,要求環(huán)保部門盡量從輕處理;另外,程光的公司在用電問題上出現(xiàn)困難時,我?guī)椭鷧f(xié)調過,還有就是他的公司貸款,我出面找過××銀行樂山分行的領導。程光為了感謝我,從2001年到2004年期間,以拜年的名義每年送給我兩萬元,共計8萬元!薄2001年3月、2004年3月程光以分紅的形式給了我40萬元。程采取分紅的形式給我,從表面上看要合法些,我們之間從未就分紅計算過!
金雪等檢察官們發(fā)現(xiàn),袁俊維調到樂山市委之后,每年向組織上都交過現(xiàn)金。截至案發(fā),袁俊維以交現(xiàn)金、工作經(jīng)費、會議費等名義共計上交現(xiàn)金70余萬元,其中12萬元涉及本案,且全部是2001年后上交的(袁俊維2000年任樂山市委副書記)。
據(jù)案卷顯示:四川川業(yè)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路(化名,已處理)為了得到水電開發(fā)和生產(chǎn)用電等項目,先后5次給袁俊維送上13萬元人民幣。其中2001年到2003年春節(jié),張文路都以拜年的名義,每年送給袁俊維1萬元,袁俊維全部上交給市委辦公廳;2003年上半年張文路又想開發(fā)水電站項目,到袁俊維辦公室請袁給予支持,送給袁俊維5萬元人民幣,袁俊維卻全部收下拿回家放在書柜內(nèi);2004年初張文路請袁俊維出面協(xié)調公司新上項目生產(chǎn)用電事宜,再次送給袁俊維5萬元,袁俊維收下也拿回了家。
四川銀洋投資集團(以下簡稱銀洋公司)董事長何云(化名,已處理),希望靠上袁俊維,2002年、2003年春節(jié)分別以拜年名義送給袁俊維兩萬元人民幣,袁俊維將其中各1萬元上交給市委辦公廳。2001年下半年,銀洋公司想獲得依烏電站的開發(fā)權請袁俊維幫忙,何云到袁俊維辦公室匯報,同時送給袁俊維10萬元人民幣。袁俊維收下這筆錢之后,親自到依烏電站所在的峨邊縣,說服縣委書記將該電站工程交給何云做。2004年初,依烏電站建成投產(chǎn)后,何云專程到袁俊維辦公室又送上10萬元人民幣,袁俊維一言不發(fā),坦然收下了這筆錢,這回他沒有上交。
樂山成河綜合電力開發(fā)公司費志宏(化名,已處理)6次送給袁俊維26萬元人民幣,袁俊維將其中的3萬元上交,其余23萬元則收入私囊。
四川川河實業(yè)集團于楓(化名,已處理)多次以拜年為名送給袁俊維數(shù)萬元,袁俊維全部上交組織;但是,為感謝袁俊維出面協(xié)調項目貸款,于楓送上20萬元人民幣,袁俊維卻悉數(shù)收下。
這樣看似矛盾的行為在袁俊維21起受賄中共有7起。袁俊維這樣解釋自己的行為:一是這些人給的錢不該收或因為不了解而不敢收;二是公務開支較大,有時候給領導買點禮品等禮節(jié)性開支的報銷不方便而開辟的蹊徑。這些錢雖然上交了,但絕大部分依然由袁俊維和他身邊的工作人員使用。我們姑且相信他的理由,然而袁俊維的目的也很明顯:犧牲一小部分,用以掩蓋其堂而皇之收受大部分財物的行為。
判決書最后判定:“收受禮金中,其中何某兩萬元、費某3萬元、張某1萬元、余某3萬元、張某3萬元,共計12萬元其已上交組織。樂山市委辦公室出具的收據(jù)證明從1997年至2004年收到袁俊維上交現(xiàn)金70余萬元,不能印證被告人袁俊維所供述的其將收受的上述87.4萬元受賄款交組織的事實!倍鴮ζ滢q護人認為應將袁俊維以前上交的所有款項從受賄金額中扣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陳菊華 李子燁 劉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