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打工為名,瞞著妻子外出搞傳銷欠了4萬元的債,離婚時,這筆錢該兩人共同償還嗎?夫妻雙方各執(zhí)一詞。近日記者得知該案在東西湖區(qū)法院審結(jié)。
2003年8月,陳華(化名)與張娟(化名)結(jié)婚。去年9月,陳華經(jīng)人介紹,以外出打工為名瞞著妻子到廣東參與傳銷經(jīng)營活動;顒悠陂g,陳華向朋友王某借款4萬元,此款一直未還。
今年8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張娟要求離婚。陳華同意離婚,但提出自己從事傳銷經(jīng)營活動期間曾多次寄錢回家用于生活,認為向王某所借的4萬元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兩人共同償還。張娟堅決不同意,聲稱她對此借款并不知情,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傳銷是非法行為,所借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范疇,遂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同時判決駁回陳華要求張娟共同償還4萬元傳銷借款的訴訟請求。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勝武律師指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對外所借的債務,并非都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因非法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如:賭債、非法傳銷借款等)不受法律保護。另外,一方對外所借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另一方無共同還債的義務。(記者余皓 通訊員武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