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省沛縣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贓款人民幣1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2004年7月份,張某采用先自稱中央領導人的私生女,然后冒用北京秘書處某領導給受害人打電話的方式騙取了沛縣大屯鎮(zhèn)某廠廠長邵某及其妻子朱某的信任。2005年1月,張某以能利用其所謂的中央領導人父親的關系,幫助邵某提拔官職、購買煤田,騙得其人民幣10萬元。錢到手后,張某并未如承諾的那樣向邵某提供幫助,邵某多次向其催要10萬元錢,但張某拒不還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作出以上判決。(余薛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