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地下工作”
在康雷的所有業(yè)務中,調查婚外情是最類似“地下工作”的一種活計。為了讓記者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康雷從文件袋中將其“偵查工具”一一拿出來,擺在桌上。
“你看看,我們的數碼相機,跟你們的比,小巧多了!笨道卓粗浾呤种械南鄼C,調侃說。
在康雷日常用的“偵查工具”中,既有確定方位的指南針,手機定位儀,也有用來獲取“證據”的微型照相機、無線攝像頭及接收設備等!斑@些儀器,在市面上是買不到的,我們多數是通過特殊渠道得來的”,康雷說,有一些儀器還是花高價請廠家訂做的。
以袖珍照相機為例,僅煙盒大小的機身就價值6000元,可以放置于掌心,隱蔽性較強,通常用于婚外情的調查取證。而價值10萬多元的手機定位系統(tǒng),主要通過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尋人,地點可以精確到50到100米以內。
他告訴記者,在一般情況下,那些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在苦于沒有對方出軌證據的情況下,求助于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再委托私人偵探所用非常手段去取證。
接單以后,偵探所首先要求對方提供需要調查對象的照片及相關信息,第二步就是簽訂委托合同,預交50%的費用后,偵探們會開會策劃方案,并做經費預算,這些工作做完以后,便正式開展工作了。
康雷從文件袋中取出一組男女熱擁照片,那是他剛剛完成的一單婚外情調查,委托人因懷疑妻子有外遇而委托調查。接單后,工作人員從委托人口中了解到女方與曾經的大學同學有曖昧關系,于是馬上對目標進行追蹤。在跟蹤過程中,發(fā)現(xiàn)委托人的妻子和一男子拐進了一家偏僻的賓館,并在305房間開房。工作人員立刻在其隔壁307房間開房實施監(jiān)控,并從307房通風管悄悄潛入305房,在管道中利用針孔攝像頭拍下了委托人需要的證據,完成了工作。
雖然警方不承認私人偵探的合法身份,卻會與后者展開密切合作,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私人偵探還會受托做“臥底”協(xié)助警方破案。在2002年的一次打黑除惡風暴行動中,為了獲取某涉黑頭目的犯罪證據,在警方的安排下,康雷派出了幾名工作人員前往某看守所做“臥底”,最后圓滿完成了任務,康雷也受到了警方的嘉獎。
在那次“入獄”之前,看守所清空了一個監(jiān)舍,先將偵探作為第一個“犯人”關進去,隨后再安排一些其他犯人入住,目標對象則在最后的階段安排進去。在監(jiān)舍中,臥底人員以監(jiān)舍“組長”身份通過日;顒荧@取相關信息,再在監(jiān)舍外面安排一人送飯,這樣,“組長”遞出來的條子,很快就到了警方手中。
“當然,這樣的工作不是一般的私人偵探機構能承擔的,這要有警方的充分信任,并要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康雷說。
合法化夢想
“私探”行業(yè)并非只在長沙蓬勃發(fā)展。百度一下“私人偵探”,有863000篇相關文章。有關資料顯示,在深圳、廈門等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私人偵探所通過網絡發(fā)布的宣傳信息隨處可見,但這些發(fā)達城市的私人偵探機構同樣是在同政策的博弈中尋找生存空間。他們甚至通過舉辦論壇、峰會等形式試圖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2004年夏天,號稱“中國私家偵探第一人”的遼寧克頓調查事務所負責人、中國調查員聯(lián)盟主席孟廣剛曾籌備“首屆中國私人偵探論壇暨成立中國私人偵探協(xié)會(籌備會)”,但最終流產。
和孟廣剛一樣,39歲的康雷,自偵探所成立起,就一直在為爭取偵探所的合法地位而不斷奔走。早在2004年6月4號,康雷就在長沙組織過有關私人偵探所行業(yè)研討會,并吸引了一些媒體到場。
但上述努力顯然不夠,甚至對他們的活動,社會亦有廣泛質疑!巴ㄟ^秘密手段獲取的音像與圖片資料,能作為證據使用嗎?”“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偷拍婚外情不是侵犯別人的隱私嗎?”諸如此類的質疑事實上從未間斷過。有人研究發(fā)現(xiàn),目前私人偵探行業(yè)容易觸犯的刑事法律有8條之多,包括“非法獲得或持有國家秘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妨礙作證”;“非法拘禁”;“侵犯商業(yè)秘密”;“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對于私人偵探業(yè)的出路問題,學者張鎮(zhèn)宇、李文武提出,從總體上講,私人偵探若想生存,必須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采取防御性姿態(tài)而不是進攻性的姿態(tài)!八^防御姿態(tài),是說調查行為不能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傳統(tǒng)習慣、公民隱私等構成挑戰(zhàn)”;“在法律還未對私人偵探業(yè)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的前提下,私人偵探業(yè)若想在夾縫中生存,那就只有在行為的方式上慎之又慎,否則,如果行為方式不合法,非但取不到相應的證據,甚至會把自身拖入違法甚至犯罪的泥淖中”。也有學者呼吁,政府應對私人偵探行業(yè)存在的現(xiàn)象進行調查研究,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從制度上約束和調控其行為”。(法制周報記者 王海平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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