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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舉報貪官獲罪 商人于瑾從曾經富有到一無所有(2)
2007年07月24日 14:01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實名舉報窩案爆發(fā)

  于瑾和賀云波從2004年8月份開始向遼寧省紀委實名舉報。在當年8月6日的一封舉報信中,于瑾和賀云波寫道: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視招商為兒戲,公然與一無業(yè)女子沆瀣一氣,詐騙巨額錢財。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也損害了黨員干部形象和遼寧省的投資環(huán)境。鑒于此人的領導級別甚高,我們特向省紀檢機關實名舉報……

  兩人的舉報引起了遼寧省紀委及有關部門的重視。2005年8月,遼寧省紀委和遼寧省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周銀校一案進行調查。

  周銀校的詐騙行為最終沒有被司法機關提及。2005年11月1日,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周銀校實施逮捕。2006年8月4日,遼寧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銀校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在他落網(wǎng)之前,周的交際圈子以外的人,很難想象這個平易近人、從不拿官架子的市委書記,有見不得人的另一面。

  周銀校的兩種斂財方式在民間廣為流傳:

  一是賣官。周在撫順發(fā)明了“提名權”,誰給他錢,他就在市委常委會上提誰的名,事成之后再追加價碼。

  二是受賄、索賄。周銀校在任撫順市委書記期間,曾幫助當?shù)匾黄【茝S廠長謀取到不當利益?墒沁@名廠長卻直到他被調離撫順,都沒有表示任何“意思”。

  周銀校急了,打電話給這個廠長,說他的女兒要去國外留學,需要一筆錢。這個廠長馬上將20萬元人民幣兌換成美元,通過秦連翚轉交給了周。

  周銀校還有一個敢于代丈夫收錢的妻子,她對別人送上門的錢財來者不拒。

  周銀校案牽出了一個腐敗群體。撫順市委副秘書長秦連翚、撫順市天湖啤酒廠原廠長及來自財政、銀行等多個部門的10余名地方官員及商人先后受到法律懲處。

  據(jù)來自當?shù)鼐降南,本月上旬?名牽涉周銀校案的部門負責人相繼被查處,他們分別來自撫順市土地及工商部門。

  民事案件的演變

  實名舉報周銀校后,于瑾牽涉其中的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最終演變成為一起刑事案件。

  這是源于1997年一個危改項目產生的民事糾紛。當年,駐撫順某部急需對其已成危房的營房進行改造,營房周圍的住宅樓也需要一并拆除重建。部隊全權委托海外公司動遷和新建。

  由于歷史原因,危改范圍內的住戶情況復雜,既有原石油部門的退休職工,也有轉業(yè)干部。

  人員的復雜性使動遷工作涉及了軍地兩種不同的拆遷安置辦法,一些矛盾隨之出現(xiàn)。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同時也為了避免影響當年撫順參加評選“雙擁”模范城,撫順市委為此專門成立了一個動遷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后來又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一個包括房管、信訪、開發(fā)辦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

  現(xiàn)撫順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周近連是當年工作小組的成員之一。據(jù)周進連介紹,撫順市政府在決定采取相關措施對該項目予以支持的同時強調,不合理的住戶一定要被清理出去,以減輕駐地部隊壓力。

  為了查明是否屬于動遷戶,當時的撫順市開發(fā)辦主任曾帶領工作組成員,每天晚上9點以后挨家挨戶進行調查核實。撫順市政府當年也明確表示,凡在別處已經擁有房產或者在駐地部隊內居住但無合法房屋使用證明的住房戶,不屬于動遷戶,不給予回遷安置。

  地方政府的這一回遷安置原則,與部隊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了共識。按照部隊有關規(guī)定,凡私自租用軍產住房、無合法房屋使用證件的地方人員、地方人員住用軍產房而另有房產、轉業(yè)干部在地方已分配到住房并已達到本人轉業(yè)時職級住房標準等類型的人員,不屬于動遷戶。危改項目完成之后,將不給予這些類型的住戶回遷安置。

  “后期又出現(xiàn)了所謂的13戶,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他們想享受兩套房。”周近連說,“他們在別的地方都有房產,而且(在駐地部隊內的住房)沒有產權證!

  按照軍地雙方達成的共識,這13戶住房戶都沒有得到回遷安置,他們于是將海外公司告到了順城區(qū)人民法院。

  在1999年到2001年期間,順城區(qū)法院相繼作出判決,對13戶住房戶的回遷安置要求予以支持,判令海外公司履行回遷安置義務。

  周近連對法院的這一判決感到不解。他說,市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在這次動遷工作中都是與駐地部隊接洽,因為駐地部隊才是拆遷主體,而海外公司只是為部隊“打工”,最后卻被法院判決要承擔回遷安置義務。

  但順城區(qū)法院在審理這一系列糾紛案件時,卻不這樣認為。在(1999)順民初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書中,順城區(qū)法院針對13戶住房戶中張紹騫的訴訟案件認定,雖然產生爭議的動遷房屋在動遷之前,房屋產權屬于部隊,但部隊和海外公司的協(xié)議體現(xiàn),雙方并非是委托關系,而是聯(lián)合開發(fā)。

  而記者在駐撫順某部出具的一份房屋拆遷情況說明中注意到,駐撫順某部強調,海外公司與該部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該公司受部隊的全權委托,開展動遷及新建工作。

  “于瑾很冤,我們工作組的成員都被搞暈了。”周近連說,“你(13戶住房戶)告也告不到海外公司去,海外公司不是拆遷主體。”

  海外公司曾就此案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以敗訴告終。

  該系列民事糾紛案最終演變?yōu)樾淌掳讣,是?005年4月25日。據(jù)撫順市公安局順城分局2005年5月8日填發(fā)的《在逃人員登記表》顯示,4月25日,13名住房戶到新華派出所報警。順城公安分局當天認定于瑾逃跑。

  順城公安分局懸賞人民幣500元緝拿于瑾。在這份發(fā)布在網(wǎng)上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中,“案件類別”一欄寫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在逃類型”一欄寫道:刑拘在逃。

  而這段時間,由于于瑾的舉報和王東霏的落網(wǎng),遼寧省高層已經開始關注周銀校案。

  于瑾系列民事糾紛案的演變,從周銀校寫給王東霏的一封信中,可以看到一些不正常的痕跡。在這封信中,周銀校寫道:因為于瑾以前告過我,讓我很沒面子,我恨死她了。如果利用動遷戶上訪的事定不了她的死罪,東霏你把土地這事辦好,我們照樣能在撫順判于瑾死刑,讓于瑾傾家蕩產死在撫順。

  按照于瑾的理解,周銀校在這封信中所說的“告過我”一事,是指她曾經向新聞媒體舉報過撫順市政府開發(fā)的一個劣質樓盤,此事曾在撫順引起轟動。當時,周銀校任撫順市市長。

  “那叫什么房子?建起來沒多久,墻上就到處長綠苔,搬開柜子,后面長著小蘑菇。”提到被于瑾舉報的那個樓盤,周近連描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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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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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貪官遭通緝逮捕審判 女開發(fā)商于瑾被判無罪
·原撫順書記受賄內幕:用“初始提名權”為人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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