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臺小姐柳某拿著包養(yǎng)者袁先生寫下的50萬元欠條,將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還款。近日,二中院確認,欠條上的50萬元實為包養(yǎng)費,終審駁回了柳某的訴訟請求。
2002年底,50歲的袁先生在歌廳結識了21歲的坐臺小姐柳某,此后雙方一直保持性關系。2003年10月29日,袁先生給柳某寫下欠條,內容是“今欠柳伍拾萬,2003年12月25日前還拾萬元,其余部分2004年內還清。每月生活費另付”。2004年5月,袁先生和柳某分手,但對欠條未作處理。
2005年10月,柳某告上一審法院稱,兩人同居期間,袁先生陸續(xù)向她借款50萬元,她要求袁先生還款。
對此,袁先生稱,這5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他承諾支付的“包養(yǎng)費”。袁先生多次與柳某的舅舅通電話商議此事,在談及并不欠柳某的錢、柳某在敲詐等內容時,對方均未反駁。
一審法院認為,袁先生書寫的欠條清楚地寫明欠款數額及還款時間,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據此,判決袁先生如數還款。對此判決不服,袁先生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過程中,袁先生提交了柳某發(fā)給自己的部分短信:“你承諾過的,我不強求,我知道有些為難你,你給我十萬塊吧。跟你一場,就當你幫幫我!視亚窏l還給你。”
二中院認為,柳某借款給袁先生,自己的生活費卻需袁先生負擔,于情于理不通。而柳某的舅舅對袁先生多次指責柳某敲詐的言語未加反駁,有悖常理。此外,短信顯示,袁先生書寫的50萬元欠條只是對柳某的承諾,而非借款。根據現有證據,柳某雖提供了欠條,但鑒于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該欠條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特別是柳某發(fā)的短信,足以證明柳某與袁先生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不真實性。袁先生提供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因此袁先生與柳某的借款事實不能認定。據此,二中院終審改判,駁回柳某的訴訟請求。(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