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26日經(jīng)過表決,決定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作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他們分別是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
新民網(wǎng)就此次立法分別致電了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的斯偉江律師、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春彥、上海市袁圓律師事務所的徐小珍律師以及匯業(yè)律師事務所的吳冬,他們一致表示上海這次的修改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和倡導性。同時,他們也認為在其立法及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著舉證難、投訴難、條款推行難等主要八點問題。
問題一:如何舉證?
在新民網(wǎng)電話連線的過程中,這些律師均不約而同地表示,性騷擾的案件目前在全國已經(jīng)審理不少,判決結果也是輸贏參半。在這些案件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出現(xiàn)的最大問題就是舉證方面的困難,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在新辦法的第32條規(guī)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象、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然而,對這些行為如何舉證,誰來舉證?
斯偉江:
曾有一個性騷擾案件,侵犯者通過手機短信騷擾受害者,最后判定受害者敗訴,主要原因就是雙方之間短信有互動。由此法院認為這起案件中性騷擾的行為很難定性。
在美國的性騷擾案件受理中有一種叫“舉證倒置”,這種舉證方式是因為考慮到美國的一些性騷擾案件通常發(fā)生在侵犯者指定的場所內,受害者舉證較困難。遺憾地是目前國內的立法沒有這方面的設置,希望今后能夠多借鑒國外的法律。
劉春彥副:
新立法界定的語言、文字、圖象、電子信息、肢體行為中語言和肢體的舉證較為困難,除非是長期持續(xù)的性騷擾行為,發(fā)生偶發(fā)性的性騷擾行為,受害人不可能隨時攜帶攝影機或錄音器材,這樣就為今后的司法訴訟設置了難題。
徐小珍:
即使受害人將被性騷擾的過程用錄音或影象的形式記錄下來,但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個人隱私部分,對受害人的心理創(chuàng)傷猶為嚴重。
問題二:具體什么樣的行為構成騷擾?其程度是怎樣的?
新辦法的第32條規(guī)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斯偉江:
性騷擾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這些行為達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構成了性騷擾的事實?這些在法律條款中都沒有寫清楚。而一般的性騷擾行為則往往是隱晦的。
問題三:向哪些機關投訴?處罰依據(jù)是什么?
依據(jù)以上提到的新辦法第32條,以及第46條規(guī)定:“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劉春彥:
有關機關具體是指哪些?公安局、派出所還是婦聯(lián)?其處罰的依據(jù)是什么?如果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的要求,新辦法中提到的“違法行為人”有可能面臨以下處罰,一停止侵害;二賠禮道歉、賠償受害人損失。
斯偉江:
性騷擾的主要賠償方式是精神賠償。但我國目前對精神賠償?shù)馁r付標準非常低,最高也只有5萬元人民幣。如此低的賠付標準對于某些富人來說,根本沒有起到懲罰作用。
問題四:性騷擾究竟侵犯了民事的什么權?
劉春彥:
民事權利主要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而性侵犯一般被歸納于人格權中,但具體又屬于人格權內的什么內容?這次的新辦法中也沒有明確表明。而我個人認為,性侵犯應屬于民事人格權中的身體權。
問題五:單位責任的界定?
新辦法的第32條規(guī)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劉春彥:
單位方面應采取什么措施來預防和制止性侵犯?如果單位方面沒有執(zhí)行措施,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新辦法對于這一點并沒有明確。
問題六:立法層面存兩難?
吳冬:
我國的法律語言抽象,在立法層面屬于大陸法系,與英美國家以法院判案為法律依據(jù)的判例法系有所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我國“性騷擾”難立法的現(xiàn)象。
就上海這次的新立法來看,仍然存有兩難。一是性騷擾的具體情形沒有在新辦法中寫明;二是推廣和執(zhí)行這項法律的難度不小,因為目前我國受到性騷擾而懂得保護自身利益的多為白領女性,另外,站在公司的角度不希望性騷擾成為公司丑聞,以此給受害人不小的壓力。
其次,在中國的社會觀念中有一種輿論,認為會發(fā)生性騷擾事件的女性,必定個人的行為也有不檢點之處,無形之中又增加了受害者的壓力。
問題七:男性是否也應受立法保護?
由于本次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修改,男性并未納入被保護的范疇。男性是否也應受立法保護?
劉春彥:
立法就存在立法成本的考慮,目前受性騷擾的人群絕大多數(shù)是女性,所以男性被性騷擾暫時不可能被納入立法范疇。但從法律平等的角度講,將來男性列入被保護范疇是有可能的。
吳冬:
立法首先是解決普遍性問題,所以男性暫時不會被列入。
徐小珍:
男性和女性在受到性騷擾的表現(xiàn)形式上有所不同,女性受到性騷擾會帶有一定的侮辱性,而男性受到的性騷擾則帶有勾引性。女性意識的高漲,社會上確實也出現(xiàn)了男性被性騷擾的現(xiàn)象,但目前來看,將來有可能會在大法上立項保護男性,但如《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樣的專業(yè)性立法可能性較小。
問題八:這次的新辦法是否會一時帶來大量的性騷擾上訴?
吳冬:
個人認為不會有大量的性騷擾上訴,畢竟這次的新辦法對性騷擾行為的一些具體界定仍然比較模糊。(王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