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檢察院獲悉,眉山市中級法院對丹棱縣原縣委書記黎嶺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對受賄所得158萬余元和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財產(chǎn)74萬余元予以追繳。
黎嶺1997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后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眉山新區(qū)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濱江路開發(fā)建設辦公室主任,2002年10月至案發(fā)任丹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作者:劉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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