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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毒梟”再審 確認劉招華制造的是毒品
2007年02月07日 11:07 來源:綜編


    資料圖:2005年3月5日凌晨,中國頭號毒梟劉招華在福建省福安市的一座民房內(nèi)被捕,公安部10日上午在北京向新聞界通報了案情。圖為劉招華落網(wǎng)時的情景。 中新社發(fā) 曾朝群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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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2月7日電 據(jù)新聞晨報報道,2月6日上午,被控制造18余噸毒品的“中國第一毒梟”劉招華再次在廣州中院出庭。劉招華制造出的到底是冰毒還是“耗子藥”依舊是2月6日庭審的焦點。與前次不同的是,廣東省公安廳一化驗人員出庭作證稱,經(jīng)化驗鑒定,確認劉等所制均為毒品。

  去年6月26日,劉招華涉嫌制造、運輸、販賣毒品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據(jù)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1999年,劉招華先后伙同同案被告郭銳榮、陳炳錫(已起訴)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廣東省普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余噸,并將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運到廣州等地販賣,從中獲利3200多萬元。劉招華制造的冰毒,超過其案發(fā)前全世界一年查獲的冰毒總量。當時的法庭上,劉招華認為其在福建和廣東生產(chǎn)的是鹽酸左旋甲基苯丙胺或鹽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并辯稱他造的化學物品是一種“化學中間體”,可能應用于滅鼠劑等,而不是作為毒品使用。根據(jù)刑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冰毒是一種而不是一類,因此他認為其合成的化合物不屬于中國管制的精神藥品目錄之內(nèi)。

  2月6日,劉招華依舊說,他主觀上并不是故意生產(chǎn)冰毒。

  對于劉招華的辯解,第一次開庭時,公訴人出示了廣東省公安廳出具的鑒定結果,證明這18噸多化學物品就是冰毒。劉招華及其辯護人認為,廣東省公安廳出具的鑒定結果不具備權威性,進而向合議庭提出,委托國家相關的權威藥品檢驗部門對這18余噸化學品重新進行鑒定。

  對于劉招華及其律師提出的“異議”,2月6日庭上,廣東省公安廳一裴姓工程師作為證人出庭,該工程師表示,經(jīng)過嚴格的鑒定和化驗,鑒定結果顯示劉招華所制的確為毒品。隨后,控辯雙方還就之前牽涉與劉一起販毒的江炳鑫、羅建光(已另案判刑)所作供述進行了質(zhì)證。(記者于任飛)


 
編輯:侯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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