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憲法》和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guān)、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基于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仰,對法律尊嚴的維護之意,筆者一貫反對任何人對終審案件作出任何“批示”,反對終審案件進入信訪渠道,更反對“媒體審判”。但是,在許多老百姓,包括政法干部家屬和法官本人的維權(quán)過程中,卻不約而同地走出了一條奇怪的道路: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wǎng)。
近幾年來,不少大案、要案、舊案、積案、冤案久拖不決,只有上了報紙,傳到網(wǎng)上,才得以最終解決,或引起重視。例如,河南張海超開胸驗肺案、河南趙作海冤案、河北聶樹斌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如果沒有媒體曝光,特別是“網(wǎng)上監(jiān)督”,冤案當事人不知要含冤忍辱多久?這樣的事情一多,更多的人就會意識到,上訴不成上訪,上訪不成上報,上報不成上網(wǎng)。只有大眾輿論的推動,公民個人才能討回一個公正、公平的“說法”。這種結(jié)局的好處是媒體發(fā)揮了輿論監(jiān)督作用,為求告無門的老百姓撐起了一張鋪天蓋地的保護傘,維護了社會正義與良心,也提高了媒體的社會公信力。與此同時,行政機關(guān)、審判機關(guān)和信訪部門的社會公信力一挫再挫,使人狐疑。
古詩有云:“近水樓臺先得月,向陽花木易逢春!弊罱l(fā)生的湖北省廳官夫人“錯打門”事件證明,作為政法部門高級官員,湖北省政法委綜治維穩(wěn)辦副主任黃仕明、陳玉蓮夫婦5年奔走,居然無法給因醫(yī)療事故死去的女兒討到說法,他們近水樓臺不得月。6月23日,走上上訪之路的陳玉蓮被“錯打”16分鐘,直至7月20日媒體曝光,“錯打門”案件通過網(wǎng)絡(luò)傳遍全國,輿論一片嘩然,陳玉蓮的冤情才得以“被重視”。由此可見,向陽花木難逢春。依然是媒體,為黃仕明、陳玉蓮夫婦撐起了保護傘。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繽,為了妻子的勞動爭議糾紛,他已經(jīng)和自己的“東家”———孝感中院打了3場官司。在發(fā)現(xiàn)難以用法律訴訟為妻子維權(quán)后,他走上了上訪之路,穿著法袍到省高院門口喊冤、攔車。馮繽上訪沒有結(jié)果,個人遭遇處理,案情先上報,后上網(wǎng),“穿著法袍上訪的法官”上訪事件成為輿論焦點,案件才再次“被重視”。俗話說:“靠山吃山!狈ü亳T繽的法律靠山何在?無可奈何,他又像普通老百姓一樣走“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wǎng)”的道路,尋求輿論支援。沒成想,卻被免了職。
一樁樁、一件件“媒體監(jiān)督”和“網(wǎng)民判案”事件,不斷強化老百姓“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wǎng)”的維權(quán)意識和模式化思維,并形成廣泛共識。長此以往,《憲法》和法律尊嚴何在?國家行政、司法和監(jiān)督機關(guān)的權(quán)威性和公信力何在?這是一個發(fā)人深思的大問題。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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