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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重典懲治重大事故責任人 涉雇主和法人

2006年06月29日 20:42

    六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回答記者提問。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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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電 (記者 孫宇挺 王巖)中國立法者今天正式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犯罪的量刑最高刑期設定在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比此前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所規(guī)定的加重了許多。這一量刑對象包含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今天通過了已經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

  此前中國刑法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判罰的最高刑期為七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在向常委會作相關報告時表示,草案三次審議稿將刑法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委員提出,從實際發(fā)生的一些重大礦難的嚴重后果看,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這種犯罪,處刑還應加重。

  楊景宇稱,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边@樣的修改,最高刑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在新聞發(fā)布會上稱,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責任,這里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包含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這次刑法修正案進一步加重了對雇主強令職工違章作業(yè)造成事故的刑事責任,加重了刑罰。對于發(fā)生事故后,不報告或者是謊報,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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