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貪總局低調行事
中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腐敗案的職能部門是隸屬檢察機關的各級反貪局。最高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演講中說,全國反貪工作人員有3.6萬人;2003年以來,各級反貪局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
在最高檢機關報《檢察日報》官方網站上,記者看到,有一個專題報道,叫“中國反腐備忘錄”。從成克杰、陳希同、田鳳山,到最近被中紀委立案調查的陳良宇,大都是省部級高官,而且都冠以“反腐成果”。但網站一位編輯告訴記者說,這些案件雖然大部分是反貪總局查辦的,但要想從總局那里獲得相關案情,簡直比登天還難,雖然他們會在同一棟樓上辦公。
“其實,中國的反腐敗體制與許多國家不一樣!敝醒朦h校一位教授告訴記者說,“以反貪總局為例,它辦理的案件,90%以上是中紀委移交過去的,有的在移交的同時就開除黨紀了。所以,功勞主要記在中紀委身上。在中國,紀委是反腐敗統(tǒng)領!
現任反貪總局局長王建明在國際反貪局聯(lián)合會上的發(fā)言題目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演變趨勢與中國反貪污賄賂機構的偵查對策》。他說,中國自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經濟迅猛發(fā)展,貪污賄賂犯罪也隨之增多。對此,一是要建立反貪偵查一體化機制,在地市級以上檢察院設立偵查指揮中心,強化對反貪偵查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和指揮協(xié)調;二是組織查辦發(fā)生在重點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三是加強偵查裝備現代化建設,提高反貪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今年開始在全國逐步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四是提高偵破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能力;五是加強國際反貪合作,共同打擊跨國貪污賄賂犯罪。我們多次派員赴境外調查取證,并應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反貪機構的要求為其提供司法協(xié)助。通過與國際刑警組織和各國司法機關加強協(xié)作,成功將一批逃往國外的貪官緝捕歸案。
“通讀反貪總局的發(fā)言全文,就是一篇經驗材料,我認為與題目不符,寫得非常一般!币晃皇煜し簇澒ぷ鞯慕淌趯τ浾哒f,“王建明現在非常低調。”
“1995年11月10日反貪總局掛牌,首任總局局長羅輯一直是高調行事,羅輯本人經常在電視上露面。后來反貪總局出了兩件事,一是總局局長羅輯,因為將辦案中依法追繳的贓款、扣款存入公司賬戶或以反貪總局名義存入銀行,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被給予留黨察看兩年;二是反貪總局副局長黃立志,因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接受宴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免去反貪總局副局長職務,調離檢察官工作崗位。1999年出事后,反貪總局一直低調行事,并且局長一職空缺多年,現任總局局長王建明是第二任總局局長,倍加小心謹慎。”
目前,羅輯是北京市正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他在接受《青年參考》記者采訪時說,中國大陸反貪局的成立是借鑒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經驗。然而,由于體制、地位、經費等各種原因,反貪局所起的作用無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廉署不受任何機構的干預,可以獨立辦案。這種體制決定了它的權力很大,可以說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另外,經費不足、人員捉襟見肘使得許多案子無法查辦。
“顯然,王建明吸取了羅輯的教訓,處處謹慎行事,幾乎不接受媒體采訪!
腐敗資產追回機制成焦點
10月23日16時30分至18時的大會發(fā)言,成了媒體報道的焦點。報告的主題是“腐敗資產的追回”(《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和第六章)。
“大會發(fā)言是圍繞《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展開的。一般每人發(fā)言時間限定在10分鐘內,最長不超過15分鐘!币晃粸闀h服務的檢察官告訴記者說,“因為時間關系,有的代表提交了發(fā)言材料,但沒有進行發(fā)言。”
“腐敗資產的追回,是指在國際司法合作或協(xié)助框架下,一國的資產因腐敗犯罪被轉移到另一國后,資產流出國通過一定的途徑直接主張對該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或者資產流入國應請求國的請求對該資產予以歸還的機制。”廣西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運介紹說,“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相比,我國還有不小差距,一是沒有建立先行民事審判的訴訟制度!堵(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第1款規(guī)定,允許對腐敗犯罪被告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允許缺席判決的,但針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或之后審判。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相關訴訟制度進行改革: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發(fā)后,或者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死亡、潛逃或者缺席的情況下,只要能夠查明存在作為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檢察機關或被害人就有權就損害賠償、財物返還或沒收等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并在民事被告人缺席情況下進行審判,法院有權判決有關當事人承擔返還財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或者判決沒收有關財物。沒收的財物既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混合收益,還可以是犯罪所得帶來的收益。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堵(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規(guī)定,要實現腐敗資產的返還,必須存在請求國的生效判決。而我國未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腐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時,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另外,還應建立允許他國分享追回資產的財政制度!
反腐敗專家邵道生認為,腐敗資產追回機制是《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核心內容,對國內法律制度的震動也最大。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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