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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名高管被判刑

2006年03月07日 13:07

  中新網3月7日電 據新疆天山網-新疆日報報道,3月6日,備受關注的德隆系案件中一起重要的刑事訴訟案——金新信托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新信托)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罰金1000萬元。何貴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為新疆德隆的融資平臺后,在唐萬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貴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長)、王宏(金新信托原總經理)等人的決策下,采取承諾固定收益率、低本付息的方式與不特定客戶簽訂委托購買國債、資產管理等形式的合同、協議及補充協議,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與社會不特定機構和自然人簽訂合同或協議35265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億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億元資金未兌付。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金新信托和何貴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依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提出上訴。 (劉娜)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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