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 汽 車
房 產|圖 片|圖 片 庫|圖 片 網|華 文 教 育|視 頻|商 城|供 稿|產 經 資 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滾動新聞
關鍵詞1: 關鍵詞2: 標題: 更多搜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境外基金投資內地房地產之惑 存三大技術難題

2006年01月25日 09:26

  中新網1月25日電 盡管中國經濟受到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但跨國投資者對中國市場依然熱情高漲。戴德梁行的專項調查表明,約62%的跨國投資者希望投資于中國市場,這種投資意愿之高在亞太地區(qū)8個國家和地區(qū)中再次蟬聯(lián)第一。

  然而在面對高速成長的中國經濟和充滿機會的房地產投資市場時,市場的低透明度和成熟度將是國內外投資者所必須面對的挑戰(zhàn)。

  今日出版的《每日經濟新聞》載文指出,境外基金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投資,普遍存在三大技術層面的難題。

  股權交易方式分歧

  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所帶來的物業(yè)增值,通常會吸引業(yè)主出售物業(yè)以成功套現,但是出售所要承擔的稅收卻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物業(yè)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導致業(yè)主將手中的物業(yè)出售變現的動機變得很弱。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業(yè)主如果以物業(yè)買賣的形式出售所持有物業(yè),承擔的稅收將超過出售所得的30%,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營業(yè)稅及附加和公司所得稅。

  如果業(yè)主采取股權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物業(yè)則無須交納上述稅收,潛在的稅務負擔轉移給了收購方。因此業(yè)主在出售物業(yè)時通常都希望以股權交易的方式,甚至是海外股權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但在交易價格方面則要求和物業(yè)買賣的形式出售相同,這樣把該項潛在的稅務負擔完全轉移給了新的投資者。

  如果潛在的稅務負擔為物業(yè)價值的20%,物業(yè)的市場價值若以每年5%的速度增長,則新的投資者在轉手出售之前至少必須持有物業(yè)4年才能抵消該項潛在的稅務負擔,達到盈虧平衡。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采取股權交易的方式進行交易,業(yè)主的定價方式如何作出相應調整,潛在的稅務負擔在交易價格中如何體現是交易中最大的分歧之一,也是交易雙方所要面對的挑戰(zhàn)。

  盡職調查受阻信息不透明

  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的不透明,給新投資者的盡職調查帶來很大困難。

  通常,新的投資者在進行盡職調查時,需要業(yè)主提供詳實完整的公司和項目資料,如新的投資者無法全面準確了解業(yè)主及股東背景,通常會要求業(yè)主提供相應擔保。而中國的公司往往無法提供所需要的有效擔保,在涉及大宗物業(yè)交易的時候尤其難以做到,而銀行也不愿意為個人做擔保。

  如何滿足投資者的需要,結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市場的實際,設計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是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所必須面對的巨大挑戰(zhàn)。

  定價差異

  中國的開發(fā)商通常采取市場比較法定價,即與周邊市場的交易價格對比來確定物業(yè)的價格。這和國際房地產投資市場通行的以收益驅動為特征的收益法,即以項目的現金流來測算投資回報有很大差別。在實際操作中,比較法定價會出現業(yè)主報價和投資機構的可接受價格產生分歧較大的現象。(葉建成)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備05004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