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產(chǎn)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chǎn)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chǎn)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chǎn)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chǎn),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lián)合會協(xié)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wǎng)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