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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兒童獲救后何處安身 聚焦中國“打拐困境”

2005年08月28日 12:30

  成功解救的背后都蘊含著很多無奈

  1比35,數(shù)學上它代表35個個體中的一個,在河南新鄉(xiāng)鐵路刑警隊民警的心里,它代表的是一個無奈的現(xiàn)實。2004年8月4日起,一批在新鄉(xiāng)火車站落網(wǎng)的販嬰者引起了當?shù)鼐降木X。2005年2月21日,他們抓獲了一個名叫郭士縣的犯罪嫌疑人。至此,一個罪惡的橫跨廣東、廣西、云南、貴州和四川等省的販嬰網(wǎng)絡暴露在陽光之下,35名兒童陸續(xù)被解救。

  這一震驚全國的特大販嬰案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7月11日,《京華時報》與新浪網(wǎng)刊發(fā)了35名獲救兒童的照片,向公眾征集被拐兒童父母的線索。然而,到8月10日,離第一個孩子被解救已經(jīng)快一年了,除了一個來自廣東東莞的3歲男童找到了親生父母,其余34名小孩依然滯留在福利院或幼兒園,在懵懂的恐懼和不解中繼續(xù)著他們“打拐孤兒”的身份。

  打拐之后,孩子怎么辦?河南新鄉(xiāng)鐵路刑警的肩頭上又添了一份沉甸甸的擔子。記者在電話采訪中,副大隊長張躍軍有時在辦公室,但更多的時候他在外面。“我們繼續(xù)尋找孩子的親人,發(fā)尋人啟事,向拐出地發(fā)函,為小孩抽取血樣、做DNA鑒定,把他們的資料送到全國失蹤人口信息庫!彼穆曇粲幸唤z無奈。那么,這些手段有效果嗎?回答并不讓人樂觀。檢索全國近年來的打拐專項活動,每一次成功解救的背后都蘊含著很多無奈。

  懲罰了犯罪痛苦卻在繼續(xù)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河南新鄉(xiāng)鐵路刑警是幸運的,由于媒體的幫助,讓這些孩子得到了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捐助?墒侨珖钟卸嗌龠@樣的孩子還在苦苦等待一個家?4月8日《南方周末》報道了2003年昆明“10·8”專項打拐斗爭后,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jīng)歷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又戲劇性地重新回到了買主“父母”家,而10個孩子回到昆明后無人認領,最終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兒。這是目前“打拐困境”的一個縮影———懲罰了犯罪,痛苦卻還在繼續(xù)。

  對于警方來說,打拐流汗流血,沒想到善后工作的難度更大。尋親工作費時費力且開支不小,福利院的介入,只能說讓孩子有了暫時的棲身之地,監(jiān)護責任卻依然壓在警方的肩頭。警方在面對找不到親人的孩子時,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中:為了斬斷犯罪鏈的需求市場、加強打拐對犯罪分子和買主的震懾力,他們不愿意把孩子“寄養(yǎng)”在買主“父母”家中;而把孩子寄養(yǎng)在志愿者的家庭里,又擔心回訪力度不夠,孩子受到虐待;交給福利院是比較好的選擇,卻也存在著合法性、經(jīng)費和風險承擔問題。

  對于兒童福利院來說,由于缺乏相關規(guī)定,福利院并不是心甘情愿地接受這些孩子,往往需要政府的命令。但是他們也有自己的苦衷:其一,接收打拐解救回來的兒童不是民政部門的長期職責,按照法律規(guī)定,兒童福利院的收養(yǎng)對象是棄嬰和孤兒;其二,數(shù)量問題。如果打拐解救回來的兒童很多,突然來一大批,兒童福利院的承受能力也受到挑戰(zhàn);其三,經(jīng)費問題。這些孩子的生活、醫(yī)療以及其他費用,誰來負擔?其四,風險問題。這些解救回來的兒童若發(fā)生死亡,責任誰負?另外,龐大的認領工作,也將對福利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擾。一些年齡稍大的孩子,在經(jīng)受了生死分離的考驗后,有心理疾病,除了本身很難照看外,還會影響到福利院原有的兒童。

  該把孩子送還買主嗎

  在這場情與法的爭論中,其中一個很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看待買主父母。

  把孩子送回買主父母家是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長鞠青認為,這個問題很復雜,要區(qū)別情況來看,不能一概而論。

  鞠青說,對大部分孩子來講,送回買主父母家并不是最好的選擇。目前來講,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能純粹依靠打擊拐賣人,同時還需要控制需求方,即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我們的執(zhí)法政策不能縱容這些人。因此,刑法專門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對于絕大部分被解救的孩子來講,我們應該盡可能找到孩子的生身父母,找不到的情況下,由當?shù)貎和@麢C構收養(yǎng)。

  至于“是否具有合法性”,鞠青認為,要依據(jù)現(xiàn)行刑法以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來看。公安部2000年《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對于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yǎng)。對于被解救的兒童,如買主對該兒童既沒有虐待行為又不阻礙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養(yǎng),雙方符合收養(yǎng)和送養(yǎng)條件的,可依法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按照這一立法精神,應該說,在有的個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可以最終成為孩子的合法領養(yǎng)父母。孩子的生身父母符合送養(yǎng)條件的,可以把孩子送養(yǎng)給養(yǎng)父母,兒童福利院作為孤兒的法定監(jiān)護人,也可以送養(yǎng)孩子。所以,判斷是否具有合法性,就要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看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

  打拐需更多社會力量參與

  鞠青認為,打拐困境反映了目前我國被拐兒童救助制度存在著以下兩個缺陷:第一,我國目前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蹤和解救兒童的查詢登記制度。應該建立一個尋找失蹤孩子的信息網(wǎng)絡,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都可以共享這個網(wǎng)絡,一旦有孩子失蹤或有地方解救了孩子,立即把孩子的照片和相關資料上傳到網(wǎng)絡上,便于盡快找到孩子的父母。第二,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有充分保障的兒童福利制度。有些地方,特別是貧困落后的地區(qū),根本沒有兒童福利機構,有的地方即使有,但經(jīng)費、人力、床位的不足也很難使孤兒得到妥善的照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鄔明安則針對實務中警方在長期尋找無望后放棄尋找的做法指出,受害人受公權保護是刑法的古老原則,只要沒有確定完全沒有希望,國家應盡一切人力、財力繼續(xù)尋找,因為經(jīng)費、人力短缺就放棄尋找是不具有正義性的。盡管現(xiàn)實中實現(xiàn)這一點有難度,但是必須堅持這個原則,不能完全放棄。

  如何在嚴厲的刑事制裁后注入以人為本的關懷精神,讓被拐孩子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呢?鄔明安教授認為,刑法對打拐后兒童的安置作出規(guī)定并不合適。這個保護打拐獲救兒童的規(guī)定,完全可以由相關部門聯(lián)合作出一個內部規(guī)定,而不宜各自為政。他建議,這個問題還是應該由福利機構為最后的落腳點。當然,讓孩子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才是最人性化的選擇。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屈婷】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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