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4日電 據(jù)人民法院報報道,湖北省漢江中級法院昨日以受賄罪判處湖北省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張中國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間,張利用擔任湖北省發(fā)改委副主任(正廳級)職務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湖北省多家單位賄賂合計人民幣55萬余元,為這些單位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張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前,有關組織和其談話、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被審查時能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在法庭審理中能積極退賠全部贓款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對張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張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