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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婁底市委副書記羅子光受賄31萬被判11年

2005年07月13日 13:15

  中新網(wǎng)7月13日電 據(jù)紅網(wǎng)-長沙晚報消息,記者昨日從湖南省高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維持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原婁底市委副書記、被告人羅子光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3年下半年,羅子光利用其擔任中共婁底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副書記的職務(wù)便利,為歐某在安排職務(wù)、爭取扭虧資金,追回工程欠款和撤銷紀律處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共折合人民幣31.21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羅子光在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較重的同種罪行,并全部退還所收受的贓款,應(yīng)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廣軍)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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