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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用人單位有責 中國立法對性騷擾說“不”

2005年06月26日 20:23

  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

  “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不”字。

  首次對性騷擾作出禁止規(guī)定

  專家表示,盡管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中,沒有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樣明確出現(xiàn)“性騷擾”的字樣,但還是在不同的立法層面,明確了反對性騷擾的法律原則。

  比如,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刑法中規(guī)定有強奸罪、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現(xiàn)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guī)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等。

  “從我國性騷擾的現(xiàn)狀來看,這樣的法律保護是遠遠不夠的!敝袊ù髮W教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組長巫昌禎說,這是因為,刑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并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于公共場合,對隱蔽環(huán)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處。

  正是由于性騷擾這一概念此前沒有明確進入立法視野,導致現(xiàn)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太過原則,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

  “這部法律草案的三個條款,是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填補了我國法律方面的一個空白。”巫昌禎說。

  立法可望減少性騷擾

  長期以來的無法可依,讓許多受害者被迫選擇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難以真正實現(xiàn)維權的愿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供的有關資料也顯示,時至今日,全國有關性騷擾的訴訟不足十起,且絕大多數(shù)以受害者敗訴而告終。

  2001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某國有公司一位30歲女職工童某將其所在公司的總經(jīng)理推上法庭,這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起性騷擾官司。童某在訴狀中稱,早在1994年公司總經(jīng)理就以將她調到好的部門工作為誘餌,在辦公室里對她動手動腳。在她拒絕后,這位總經(jīng)理開始在工作中處處對她進行刁難,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無故扣發(fā)她的獎金和福利。2001年10月,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最終以缺乏證據(jù)駁回童某起訴。

  巫昌禎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騷擾行為作出明確的禁止規(guī)定,為性騷擾的受害者依法維權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武器!靶则}擾對女性的傷害,有時候并不表現(xiàn)在身體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草案對性騷擾作出規(guī)定,彰顯出我國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個人感受,對人的保護更為全面,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xiàn)!

  專家還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規(guī)定禁止性騷擾,正是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斑@將有力地震懾性騷擾者,從而減少性騷擾的發(fā)生!

  禁止性騷擾,用人單位有責

  全國婦聯(lián)婦女研究所政策法規(guī)研究室主任蔣永萍對草案中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這一條款給予高度評價。她指出,特別強調用人單位的責任十分重要,因為性騷擾的對象可能是單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戶、客戶等,但不管怎樣,單位都有責任來防止性騷擾,給婦女創(chuàng)造一個比較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

  “有關性騷擾等性別歧視的問題,真正訴之法律是比較困難的,裁定也很不容易。即使解決了,當事人也不好在原單位待下去!笔Y永萍說。

  山西青年女工余某的遭遇驗證了蔣永萍的判斷:面對公司車隊隊長的性要求,她兩次嚴厲拒絕。此后,她開始遭到刁難和報復,對方不僅繼續(xù)以黃色語言騷擾,還在單位散布流言蜚語。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的心理壓力下生病、自殺未遂,又被假造曠工情況,強迫調動,最后解除勞動合同,導致生活沒有著落,全靠低保和七旬老母的接濟。

  草案中這一規(guī)定的針對性不言而喻。全國各級婦聯(lián)組織接到的投訴表明,性騷擾絕大部分發(fā)生在工作場所和上下級之間,建立在權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礎上,不僅侵犯婦女的人身權利,還嚴重侵害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能采取積極措施,把這個問題防范在前,對于保障婦女的權益是非常有用的!笔Y永萍說。而有關調查也表明,在一些管理規(guī)范的企業(yè),較少出現(xiàn)有關性騷擾的報告。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一些跨國公司在其本國的公司管理守則中,幾乎全部都有關于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定,且有非常嚴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這些公司在中國的分公司絕大多數(shù)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理由是:中國法律里沒有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定,他們在中國的所有管理條例必須在中國法律框架之下制訂,不能超越法律。

  性騷擾立法只是“初級階段”

  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即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性騷擾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傷害。

  盡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將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guī)范之中,是這一立法領域的一大進步,但全國婦聯(lián)執(zhí)委、清華大學教授史靜寰強調,“禁止性騷擾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級階段’,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她表示,有關性騷擾的立法必須進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騷擾的內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沒有涉及這些問題。而像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這樣的規(guī)定,還不足以徹底遏制性騷擾現(xiàn)象的發(fā)生。為此,她建議,應該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明確這些概念,制定相應的罰則。

  至于性騷擾范圍的界定,在巫昌禎教授看來,強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較濃的騷擾應該都被列入性騷擾范圍,老百姓通常所說的耍流氓、調戲、動手動腳等、占便宜等是比較明顯的性騷擾,但針對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語言的、形體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應該算是性騷擾。

  還有專家建議,我國勞動法也應該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定,確立明確的雇主責任和企業(yè)內部的反性騷擾制度;并要在其他法律中設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濟程序。

  性騷擾官司:取證難將同樣存在

  此前有限的幾起性騷擾官司中,取證一直是困擾受害者的一大問題。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維護名譽權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對其實施性騷擾,最終因法院認為其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焦某對其實施了性騷擾而被駁回。

  即使這部法律草案最終獲得通過,性騷擾的受害者要想通過打官司討回公道,可能也會面臨同樣的難題。曾經(jīng)接手過幾起性騷擾訴訟案的上海律師丁偉曉對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騷擾多發(fā)生在私密的場合,言語和身體接觸很難留下證據(jù)!

  “即便將禁止性騷擾寫入法律,也不意味著取證會變得容易一些!倍栽谔嵝褟V大女性的同時表示,立法者還應該考慮如何分配舉證的責任,不僅受害人負有舉證的責任,被起訴一方也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舉證。

  此外,有關的調查也表明,盡管女性是性騷擾行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過性騷擾。如何保護男性不受性騷擾的侵害,也同樣是今后立法中應該加以考慮的內容。(來源:新華網(wǎng)記者李薇薇、鄒聲文、沈路濤)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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