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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 承辦單位最遲6個月應答復

2005年06月22日 10:25

  中新網(wǎng)6月22日電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辦法規(guī)定,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nèi),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辦法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作出了專章規(guī)定:對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對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交由有關(guān)機關(guān)、組織再作研究,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nèi)再次答復代表。承辦單位建立和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lǐng)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這個辦法共分6章26條。辦法規(guī)定,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guān)機關(guān)、組織的法定職責。辦法明確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范圍,即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guān)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guān)、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zhuǎn)人民群眾來信的;屬于學術(shù)探討、產(chǎn)品推介的;沒有實際內(nèi)容的;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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