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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多名廳處級受賄特大窩案:書記串通局長受賄

2005年05月28日 10:50

  昨日上午9時30分,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原陜西省農(nóng)電管理局)系統(tǒng)多名廳、處級領導受賄特大窩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菊萍等6人分別被判處15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有多人被處罰金,其中包括一名介紹賄賂的女服務員。

  300余市民旁聽宣判

  宣判時間定在上午9時30分。早上9時許,記者趕到大法庭時,旁聽席上已經(jīng)坐了上百人,他們之中有被告人的家屬,有一直關注此案的市民,還有省紀委的數(shù)名同志。十余家新聞媒體的記者也早早趕來。

  “將被告人帶上法庭!”9時30分,隨著審判長手中的法槌落下,6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帶進大法庭。最先帶進來的是李菊萍。她看上去一臉憔悴,低著頭,因為患有疾病,她是坐在輪椅上被一名女法警推進了法庭。

  此時容納300多人的旁聽席上已坐滿了聽眾。

  由于本案影響巨大,案件涉案人員較多,其中包括2名副廳級、3名處級干部在內(nèi)的6名被告,法院為此分別組成3個合議庭,對6個案件分別進行了審理,宣判時同時進行。

  李菊萍簽名耗時一分鐘

  在50余分鐘的宣判過程中,李菊萍一直坐在輪椅上低著頭。10時20分,宣判結束。很多記者走上前去,想對6名被告分別進行采訪,但他們都面無表情地表示拒絕。李菊萍用了一分多鐘才在判決回執(zhí)上簽下自己的名字。

  旁聽席上的被告家屬和親友都不愿離去,最后還是在法警的勸告下才慢慢離開。

  犯罪事實:原榆林供電局書記給局長送賄

  幫助一建設公司中標該局工程項目,其他涉案人也多因工程項目受賄

  據(jù)了解,昨日宣判受賄罪的5名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原陜西省農(nóng)電管理局)系統(tǒng)領導中,大多牽扯手中的建設項目,收受建設公司賄賂。其中原榆林供電局黨委書記為使一建設公司能承攬該局的工程,拿著賄款向該局原局長行賄。

  原總會計師受賄337萬元

  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陜西省農(nóng)電管理局財務處處長期間,以省農(nóng)電管理局在西安市一銀行辦事處存款1.2億余元的方式,為該省一房地產(chǎn)公司解決貸款問題。該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先后送給李菊萍共計200萬元表示感謝。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在任省農(nóng)電管理局財務處處長期間,榆林供電局局長劉文強于2003年送給李菊萍30萬元,另通過張惠霞送給李菊萍40萬元支票,張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將其中15萬元購得捷達轎車一輛,剩余25萬元提現(xiàn)后交給李菊萍。后劉文強為表示感謝,于2004年又送給李菊萍10萬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陜西省府谷縣農(nóng)電公司催要該公司下余網(wǎng)改資金之機,收受該公司黨委書記杜某所送50萬元。

  李菊萍共計收受337萬元,據(jù)為己有。案發(fā)后贓款已全部追回。

  原副總經(jīng)理一項目受賄8次

  2003年初,劉健民在負責省農(nóng)電管理局下屬企業(yè)陜西地方電力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投資公司),與北京某房地產(chǎn)公司合作開發(fā)一項目的過程中,該公司總經(jīng)理劉某先后8次送給劉健民共16萬美元。

  2003年7月,省農(nóng)電管理局與其他幾家公司合作成立一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總經(jīng)理仲某先后3次送給劉健民共3萬美元。

  劉健民共收受賄賂19萬美元和20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上述贓款已被追繳。

  原榆林供電局書記串通局長受賄

  2003年底,榆林供電局決定為本局職工建設三棟住宅樓,由該局所屬的陽光地產(chǎn)公司具體負責招投標。榆林一建設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馬某為使本公司能承攬該工程,找到時任陽光地產(chǎn)公司經(jīng)理張新林,二人商定由張新林通過榆林供電局黨委書記高治云做局長劉文強的工作,使局長劉文強在工程招投標中對能化公司予以關照。張新林遂將此事告知高治云并承諾事成后有好處。

  嗣后高治云到劉文強的辦公室將該建設公司的資料交給劉文強,并提出對這家公司在承攬工程時予以照顧。隨后高治云又來到劉文強的辦公室,將該公司給的3萬美元送給劉文強,劉當場將其中5000美元送給高治云。

  去年3月,建設公司中標上述三棟家屬樓建設工程。為表示對張新林及高治云的感謝,馬某先后三次交給張新林好處費共68萬元。張新林于去年4月4日向高治云在農(nóng)行的個人賬戶存入30萬元,并告知高此款為建設公司的好處費。

  服務員介紹賄賂得20萬

  2003年5月,張惠霞在陪護省農(nóng)電局財務處長李菊萍治病期間,受府谷縣某公司書記杜某的委托,向李菊萍催要府谷縣農(nóng)電公司下余的網(wǎng)改資金。

  張惠霞即在杜某與李菊萍之間主動進行溝通、撮合,并向杜提出事成后給李菊萍50萬元好處費的條件。后杜某與其公司經(jīng)理賀某商議應諾。李菊萍按照杜的要求,擅自安排將該公司所需資金直接撥付。

  2003年9月29日,杜春生將50萬元匯入張惠霞提供的賬號,李菊萍安排張惠霞全部提現(xiàn)。為感謝張惠霞,李菊萍將其中20萬元送給張惠霞。自得30萬元。

  法院認為,張惠霞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個人從中獲取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

  (據(jù)新京報)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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