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7日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稱,為遏制無貿易背景的短期投機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日前發(fā)布《關于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抑制投機行為,維護中國國際收支平衡。這一規(guī)定自6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銀行在收到收匯單位的境外匯款后,應當根據匯款指示認真審核匯款性質。對于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的四類境外匯款,銀行應將其轉入收匯單位開立的待結匯賬戶,包括:一是預收貨款;二是轉口貿易收匯;三是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但銀行據此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四是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結匯入人民幣賬戶,但銀行據此也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通知》規(guī)定,待結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結匯時,收匯單位應當向銀行書面說明結匯款項性質,提供相應單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于出口預收貨款的,憑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對于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又暫時不能提供核銷單正本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于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復印件、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于先收后支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在辦理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前不得結匯,在完成對外支付后,余額部分憑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于貿易項下其他款項的,憑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于經常項目下其他款項的,對于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
為了便利企業(yè)開立和使用待結匯賬戶,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簡化了程序和單證。《通知》明確,銀行為收匯單位開立待結匯賬戶,不需外匯局批準。待結匯賬戶余額不計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限額。進入待結匯賬戶的資金,原則上只要能夠證明真實交易背景即可辦理結匯。對部分資金實行支付結匯制,收匯單位只要提供標明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辦理結匯,不會影響企業(yè)的正常支付和業(yè)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