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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期限5年

2005年05月10日 12:41

  中新網5月10日電 商務部5月10日發(fā)布2005年第23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的反傾銷調查終裁決定。決定即日起對進口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3年11月10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2004年12月1日,商務部發(fā)布本案初裁公告,決定對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公告后,商務部繼續(xù)進行調查,終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氯丁橡膠產業(yè)存在實質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悉,應征收反傾銷稅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00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膠、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膠。

  自2005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按終裁確定的稅率(2% 不等)繳納反傾銷稅。對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照本裁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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