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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教授:佘祥林案能否助推司法改革?

2005年04月25日 09:36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佘祥林案不是偶然,只是近期暴露的一系列案件的縮影,其中暴露出當前司法體制的種種弊端,也給我們指示了司法改革的若干路徑

  中國新聞周刊:有人說佘祥林案可以成為展現(xiàn)當前司法制度弊端的一個標本,您對此如何看?

  陳瑞華:佘祥林案的確集中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種種問題。

  第一,違法偵查似乎已經成為公安機關辦案的一種模式了。從媒體報道就可以看到,每遇到大案要案的時候,公安機關總是對犯罪嫌疑人經過幾天幾夜的突審,拿下了口供,根據口供偵破了案件。這幾乎成了一種模式。這反映什么問題?為了破案,法律規(guī)定的給被告人的睡眠、吃飯、基本生理需要等權利,完全都不顧及。這樣在偵查階段就開始醞釀著冤假錯案。第二,一審程序名存實亡。被告人也請了辯護律師,也做了無罪辯護。但是在一審判決書里,對被告人的辯護一個字都不提,不做任何回應。這一點體現(xiàn)了中國刑事一審程序的特點:我概括為書面式的閱卷程序。法官在開庭前已經把案件閱覽了,開庭時迅速結束法庭審判過程。沒有證人出庭,也沒有鑒定人出庭。主要都是書面審判。在這樣法庭審判中,被告人的辯護沒有太大意義。

  這種法庭審判的特征就是,檢察官提交的指控書和有關證據成為壓倒一切的依據,除非被告人能夠拿出最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否則一律被推定為有罪,這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因為法官就是以認為被告人有罪來進行審判的,他已經接受了檢察官的觀點。尤其在重大案件、影響復雜化的時候,外界壓力大的時候,法庭審判會迅速地、徹底的儀式化,這是冤假錯案的又一個直接原因。

  這樣偵查階段出現(xiàn)的錯誤不僅未被制止,反而從非法走向合法,從未確定的狀態(tài)走向權威的法律結論。

  第三,暴露出二審的瑕疵。湖北高院兩次受理上訴,兩次發(fā)現(xiàn)證據不足,發(fā)回中院重審。檢察官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其有罪,二審本來應該“疑案從無”。但事實上,雖然二審法院沒有直接維持死刑判決,但發(fā)回重審等于讓一審法院繼續(xù)拾遺補漏,實際發(fā)揮刑事追訴的作用。

  從判決“留有余地”的角度來看,二審法院的初衷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勇氣和權威判決無罪。但我絕對不贊成“疑罪從輕”的做法,這是拿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為代價,來做政治上的交易,以此來維護自己(司法機關)的地位、權威。

  現(xiàn)在的法院竟然已經可悲到為自己“疑罪從輕”辯護的地步。湖北高院發(fā)回重審,遷就了政法委的意見和所謂“民意”的壓力,是錯案的又一個伏筆。

  第四,荊州中院迫于壓力判處佘有罪,是市縣兩級政法委給法院施加壓力的結果。既然判不了死刑,判一個15年——有期徒刑的最高等級。故意殺人本應該判死刑,這本身就說明所謂降格處理是違法判決。這樣的判決是畸形的怪胎,一方面違背了法律,另一方面不能自圓其說。

  這是佘祥林冤案的直接原因。四個環(huán)節(jié),哪個環(huán)節(jié)把好關,佘都不至于被冤枉。但恰恰我們在四個環(huán)節(jié)上都存在問題。

  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佘祥林案不是偶然案件,只是一系列案件的縮影而已。這種案件的發(fā)生在中國現(xiàn)行體制下是必然的。而案件的糾正則是很偶然的。我們的目的是要靠制度糾錯,而不是靠偶然的因素防錯。

  中國新聞周刊:要防止佘祥林案以及類似悲劇重演,我們的司法制度應該如何改革?

  陳瑞華:佘祥林案和其他類似的冤案要求我們應進行兩個層面的改革,一個是刑事程序改革,一個是司法制度改革。如果不進行大規(guī)模的改革,這種冤案難以避免。

  一、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體制進行改革。目前偵查程序,可謂是秘密操作,不透明、不公開。嫌疑人孤零零地面對偵查人員,審訊中的違法、罪惡現(xiàn)象都有可能發(fā)生。

  因此,第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徹底改革。訊問場所必須受到嚴格約束,絕對不能把嫌疑人任意提訊出去,否則刑訊逼供難以防止。第二,訊問的時間絕對不能超過8小時,超越了生理極限就是變相刑訊逼供。第三,訊問時一定要建立律師在場權制度。包括搜查、扣押也需要律師在場,F(xiàn)在有的地方在試驗審訊過程錄音錄像的制度。有了這些保障,刑訊逼供的幾率會大大減少。

  二、改革目前的法庭審判程序,尤其是一審程序。最理想的模式是檢察官的案卷一點不讓法官看,所有的證據當庭出示、當庭辯論,防止法官偏聽偏信。在國外這叫起訴狀一本主義。所有證人都要出庭,一切都在法庭上指證。只有這樣,法庭才能發(fā)揮攔截作用,把冤假錯案攔截在法庭之外。三、建立證據規(guī)則。中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已經到了沒有證據規(guī)則的地步了。

  舉個例子,佘做了4次供訴,每次講的殺人手段都不一樣,辯護人也指出了其中有重大違法、不合情理的地方,法院竟只采納其中的一次供訴。這還有什么游戲規(guī)則而言呢?法官享有無限的自由裁量權,他想用哪次口供就用哪次。他想用誰的就用誰的。為了定罪的目標,采用對定罪最有利的證據,不關心證據的關系,只關心結果。

  此外,本案中“良心證人”作證居然遭到迫害。讓證人出庭作證,難道不是防止冤假錯案最好的一種方式嗎?

  四、二審制度應該徹底改革。中國是世界上審級較少的國家,使得二審名存實亡、形同虛設、流于形式。

  目前,不開庭只閱卷審理已占二審案件90%。不開庭等于讓人家辯論的機會都沒有。二審不敢承擔正義,規(guī)避責任,把大量的風險、矛盾推給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就會制造出更多的非正義審判和更多的冤案。

  五、建立三審終審制。在死刑案件中,可最先試行三審終審制。湖北冤案如果能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么冤案錯案的幾率就小得多了,我的判斷是,死刑核準收回最高法,已經成為定論了。但死刑復核不是第三審,這應該是第一步,但不應該是最后一步。

  中國新聞周刊:中國司法界正熱烈討論司法改革問題,一些措施也在實施……

  陳瑞華:我看到真正的大規(guī)模司法體制改革幾乎停滯。死刑核準只是權力收回而已,并不能叫司法改革。包括審判委員會改革、司法鑒定改革、人民陪審員改革,嚴格說來都不是改革,而是工作方式的調整。

  從長遠來看,司法改革除上所述,還可從以下幾個大方面入手:

  第一,必須考慮在偵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審查機制。對剝奪公民權利的逮捕、扣押、羈押,不能讓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自己執(zhí)行。應該設立中立的司法法官和預審法官,防止由偵查機關自己充當裁判。

  第二,把羈押權和偵查權徹底分離。把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由中立司法機關統(tǒng)一管理。只有中立機構掌管羈押權,才能防止濫用暴力刑訊逼供、超期羈押、濫用權力、迫害律師等情況發(fā)生。

  第三,考慮逐漸實行檢察引導偵查的制度,這是刑事司法未來的趨勢。由公訴人員制約偵查,對偵查有一定的指導權。今天公安機關的偵查,是不受檢察院制約的。這邊還沒有公訴,那邊就封自己立功嘉獎了,而到頭來可能是冤假錯案。

  最后,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盡可能地維護法院的獨立審判權。獨立審判權是法院的生命,沒有獨立審判,法院就不能成為正義的堡壘,可能就會屈服于外界的壓力,這是中國冤假錯案根源。佘祥林案是活生生的教訓。

  同時,一個獨立的法院,更需要監(jiān)督和制衡,否則就會出現(xiàn)司法失衡和腐敗。

  對法官的監(jiān)督,應主要來自訴訟體系內部的制衡,讓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法官形成足夠壓力。三審終審,就對法官施加了更多的壓力。在監(jiān)督方面,應更多地通過審級來監(jiān)督,不要輕易動用人大、政法委、輿論、民眾。絕不能對審判活動本身橫加干涉。

  稿件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楊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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