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5日電 中國法院報消息,2005年3月20日至24日,第19屆亞太法協(xié)會議暨第11屆亞太地區(qū)首席大法官會議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的黃金海岸舉行。來自27個國家和地區(qū)的29名首席大法官或者首席大法官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本屆亞太地區(qū)首席大法官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各國司法改革措施與動向、反恐與法治、法官與律師的獨立、作為訴訟替代方式的仲裁、法官的安全保衛(wèi)、平衡首席法官的司法與管理職責、上訴程序改革與司法資源利用、司法與媒體關系等。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率團出席了這次會議,并分別作了題為《中國司法改革情況與動向》和《法院變革的一般規(guī)律》的發(fā)言。
肖揚在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的發(fā)言中,從三個方面介紹了中國的司法改革。
一是司法理念改革——樹立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肖揚說,在各國的司法改革中,對司法的期望在很大程度上支配著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措施。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前,司法的中立性經常被忽視,其特有的工作方式也沒有體現(xiàn)出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發(fā)生了根本變化,這些變化對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社會和人民對司法的認識也在變化,作為政治文明組成部分的新型司法理念逐漸形成。
肖揚說,目前,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司法效率、司法民主、程序正義、法官職業(yè)化等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在中國已得到普遍接受。這些司法理念不只是出現(xiàn)在學術文章中、理論研討會上,而且經常見諸大眾傳媒、街談巷議。這些理念的接受為中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觀念基礎。
二是訴訟程序改革——以正當程序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實現(xiàn)司法公正。肖揚說“程序正義”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十多年以前開始的審判方式改革、證據制度改革、審判組織改革等措施已經取得很大成就,近兩年的程序改革措施則更加深化。
關于再審制度改革,肖揚說,對生效裁判發(fā)現(xiàn)錯誤實行再審,其目的在于糾正司法錯誤、保護當事人權利,確有其積極作用。但如果不同時設計合理的條件和程序,則可能出現(xiàn)一些負面效應,導致有些案件無限申訴、終審不終,影響裁判的既判力;而申訴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滿足,則可能把積怨發(fā)泄到司法制度上,影響司法公信力。幾年來,我們在提高審判質量、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基礎上,對再審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限制再審次數,明確再審條件,增加透明度等。目前,中國正在研究建立再審之訴、再審理由法定化、再審程序規(guī)范化等措施,并努力保持救濟手段與裁判確定性之間的平衡。
關于訴訟程序的簡易化,中國法院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簡化審理、擴大民事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在一些法院試行小額訴訟程序、試行比簡易程序還要簡單的“速裁程序”等。
在推行程序簡易化改革時,一些人士曾有擔心:程序正義理念在中國尚不發(fā)達,完備的程序尚在培育之中,這樣匆匆忙忙地實行簡化審理,為時過早。對此,肖揚指出,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注意吸取其他國家的經驗、教訓。不少國家發(fā)現(xiàn),經過很長時期建立的司法制度,卻讓百姓感到程序煩瑣、過度職業(yè)化,結果導致訴訟效率低下、費用昂貴。在這種背景下,這些國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簡化程序環(huán)節(jié),建立“快速軌道”,鼓勵庭前和解,效果甚佳。對于中國來說,在法治建設初期,強調職業(yè)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屬于必須練好的“基本功”,但同時要考慮到潛在的風險,盡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少走彎路。
關于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肖揚說,調解制度被譽為“東方經驗”,但這些年來許多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大大發(fā)展了調解制度,形成了豐富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大有后來者居上之勢。中國也開始反思在新形勢下如何使“東方經驗”發(fā)揚光大。最高人民法院近兩年來制定的幾個司法解釋便是良好的開端:一是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時制作的調解書,作為合同對待;二是法院強化訴訟過程中的調解工作,并在法院的主導下,通過獨立調解人、協(xié)助調解人、和解協(xié)調人、司法確認調解(和解)協(xié)議效力等制度解決糾紛,從而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
肖揚還介紹了中國建立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現(xiàn)代法官制度的一些改革措施,并重點介紹了我國關于陪審制度的新立法。
在亞太法協(xié)司法分會上的發(fā)言中,肖揚結合中國的實踐,對法院變革的一般規(guī)律進行了歸納。他認為,在一個國家實現(xiàn)法治的過程中,法院制度的變化通常比較緩慢、被動。而一旦發(fā)生變化,則往往能夠成為法制健全的標志。盡管各國法院制度各不相同,改革措施也不盡一致,但仍可從其中歸納出一些共同規(guī)律:
第一、法院制度的變化與國內的政治、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密不可分。肖揚說,法院制度的改革從來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由多種復雜因素所決定的。特別是最近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政治、經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的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政治民主的加強,人權入憲,私有財產保護入憲等等都對中國的法院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的改革指導思想和具體措施都不能脫離這些新的要求。
第二,法院制度變化的方向是更加民主、更加高效、更加獨立、與社會的互動性更強。更加民主,可以從各國現(xiàn)存的陪審員制度及改革措施中表現(xiàn)出來,中國新通過的陪審員制度立法更是力證。更加高效,則是各國多年來致力于改革的重要目標,而且改革效果十分顯著。更加獨立,主要表現(xiàn)在各國努力探尋解決影響審判獨立的新問題,特別是解決審判獨立與其他基本價值之間的平衡問題,如媒體新聞報道、發(fā)表評論的自由與審判獨立性的保持;陪審員(參審員)介入法律程序對法官依法獨立裁判的影響;法官能否承擔非司法職能等。
法院與社會的互動作用增強則是法院制度變革的另一趨勢。司法不是孤立的,它在與其他功能互動過程中發(fā)揮作用。社會為司法提供資源,司法則以其特有的方式作用于社會。目前,各國都在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法院與社會的對話,讓社會充分了解司法、運用司法。同時,司法也從社會那里獲得支持和信任,滿足公眾的需求,及時作出調整以適應形勢的發(fā)展。中國目前所處的階段更需要這樣的互動。建設市場經濟制度,實現(xiàn)政治民主,維護人權,實現(xiàn)社會公平,建設和諧社會……如果中國的法院與這些發(fā)展目標相脫節(jié),法院就孤立了,其作用必將削弱。
第三,法院制度的變化必須立足于本國國情,同時要注意相互借鑒。近年來,很多國家制定了司法改革的規(guī)劃,涉及法院的結構、程序、管理。但各國必須考慮本國的實際國情,采取適合自己的改革措施,安排自己的改革時間表。
中國的司法改革充分考慮了中國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現(xiàn)狀,考慮了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考慮了中國當前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考慮了法官隊伍素質的現(xiàn)狀。中國的特殊背景與一些發(fā)達國家是沒有可比性的。如果按照同一標準機械地比較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情況,便會產生很多疑惑,甚至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會議期間,肖揚院長分別及單獨會見了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楊邦孝、蒙古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剛巴特、韓國首席大法官崔鐘泳、香港特區(q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澳門特區(qū)終審法院院長岑浩暉等,就共同關注的問題進行了交流。
據悉,第12屆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將于2007年9月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召開。(蔣惠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