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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長梁愛詩就香港補選特首任期闡述論據(jù)

2005年03月12日 23:17

  中新社香港三月十二日電 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天晚上說,董建華辭職后,補選出的行政長官任期到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她為此闡述了有關論據(jù)。

  梁愛詩說,鑒于有關補選特首任期意見紛紜,她奉行政長官指示,近日與內(nèi)地的法律專家交換意見,并獲提供若干有關資料,亦有在這個問題上征詢了當年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前基本法草委許崇德教授及內(nèi)地憲法學權威廉希圣教授的意見。

  綜觀內(nèi)地方面的法律意見,甚為一致地指出《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是補選產(chǎn)生的特首的任期應為原任特首任期的余下部分!痘痉ā纷鳛槿珖苑,是在內(nèi)地體制及法律解釋原則的基礎上獲全國人大通過的。

  她舉例說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等國家機構重要職位的每屆任期,均為五年,在任期中如有職位出缺,補缺者的任期均為原任者任期的余下部分。內(nèi)地專家認為,人大通過《基本法》時,亦是按同一原則理解第四十六條中行政長官任期的規(guī)定,無需以條文作特定闡述。

  她說,我們亦重新深入審視了《基本法》中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設計原意。在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前,行政長官的選舉機制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選委會并非單為一次選舉而組成并于選舉過后解散,而是一個任期為五年的常設委員會,其原來設計任期與特首相同,便是為了處理可能出現(xiàn)的補選。在實踐上,選委會任期與行政長官任期當然不會完全重疊,然而立法時的原意不應因此偏廢。

  她指出,選委會體制顯示《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本意是,補選產(chǎn)生的特首的任期并非重新起計。

  她說,中途離任的特首與補選產(chǎn)生的特首可視為同一任內(nèi)的前后接續(xù)時期的特首,這項理解并不抵觸《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任期五年”,是指正常任期屆滿情況而非中途補缺的特首的任期,而《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沒有直接與第四十六條掛鉤。

  梁愛詩并援引《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檔案資料,指草委第八次全體會議席上,“一屆”兩字被刪去,行文恢復為“新的行政長官”,可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清楚理解“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與“新的行政長官”兩組字眼的不同法律效力,并且是在這項理解的基礎上棄用“一屆”兩字,其本意顯然是補選產(chǎn)生的特首并非新一屆特首。

  她表示,此一觀點亦在人大常委會去年四月二十六日釋法行文中獲得印證,第一段開頭為“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人大常委會既認定于零七年舉行的才是第三任特首選舉,之前可能會進行的特首選舉,其性質(zhì)只會是填補第二任特首任內(nèi)出現(xiàn)的空缺的補選,而不是第三任特首選舉。這一點無疑亦間接佐證了人大常委對特首任期的理解。

  她表示,經(jīng)過詳細研究及審慎考慮后,特區(qū)政府修正了對《基本法》中關于行政長官任期的條文的理解,認同補選產(chǎn)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并非五年,而是原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的余下部分。

  梁愛詩說,特區(qū)政府正考慮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補充性條文,針對行政長官任期未滿而中途職位出缺的情況,就補選產(chǎn)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更準確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具體化規(guī)定。條例草案如獲立法會通過,將會依照《基本法》報人大常委會備案。此項安排將會令補選產(chǎn)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編輯: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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