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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邁一政協(xié)常委非法拘禁他人 一審判八個月

2005年02月25日 13:38

  中新網(wǎng)2月25日電 據(jù)海南日報消息,海南澄邁縣政協(xié)常委、一公司老板陳明城為討回自己的保證金,非法拘禁他人達9個小時。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海口市美蘭區(qū)法院一審查明,2002年5月15日,陳明城和李向嶺及林明錢簽訂協(xié)議書,分別出資,合作經(jīng)營一廣告項目,并交了30萬元的保證金。同年8月,林明錢自己以海南法利達廣告中心與北京法利達廣告中心續(xù)簽合作協(xié)議,仍以上述30萬元作為保證金。后該廣告項目無法進行,北京法利達廣告中心將30萬元保證金返還。但林明錢沒有告知陳明城和李向嶺。

  2003年間,陳明城知道退款之事后,多次找林明錢退還資款未果。

  2004年6月20日上午8時許,陳明城獲知林明錢在海口一酒店喝茶,便糾集曾德福、王崇文及曾德福的兩個朋友,強行將林明錢押上陳明誠駕駛的轎車,然后拉往澄邁縣福山鎮(zhèn)一度假村的房間控制起來。同時,陳明誠還叫人將林明錢的一輛現(xiàn)代轎車開回澄邁縣扣留。

  法院一審查明,在拘禁期間,陳明城逼迫林明錢寫下欠錢經(jīng)過,及以車做還款擔保的書面材料,并叫林明錢打電話讓家人和朋友籌錢還款。

  美蘭法院調(diào)查表明,林明錢在被強行帶上車及控制期間,受到毆打,致使頸部、胸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喉閉合形損傷。經(jīng)鑒定,林明錢受輕傷。

  美蘭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陳明城有期徒刑八個月、曾德福有期徒刑七個月、王崇文有期徒刑七個月,同時判決三被告人共同賠償林明錢2000多元。(文剛)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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