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決定,從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專項大檢查。最高法院負責人介紹說,這次大檢查的范圍是1998年以來,重點是2001年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基本情況:每年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人數(shù)(不含死緩減刑),人民法院裁定準予、變更或者不準予減刑、假釋的人數(shù),裁定變更或者不準予減刑、假釋的原因;每年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對原判死緩的服刑人員減刑的人數(shù),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減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數(shù),減為有期徒刑的原因。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基本作法:對減刑、假釋案件采用何種方式進行審理,其中采用書面審理、開庭審理、公開聽證以及公示等方式的各有多少;為保證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采取了哪些其他應對措施。
——減刑、假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執(zhí)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存在哪些問題,有無違法辦案的情況;辦案質量與效率存在哪些問題;有無違法違紀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xiàn)象,有無審判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相關責任人員是如何處理的。
——檢察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案件的辦理情況: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的案件數(shù)量和理由;人民法院予以糾正以及未予采納的案件數(shù)量和未予糾正的理由。最高法院強調,對大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減刑、假釋不當?shù)陌讣诜梢?guī)定期限內能糾正的,要堅決及時依法糾正;對已經超過法定期限不宜變動的,要說明原因,總結教訓;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涉及有關部門的,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對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的人和事,堅決依照審判紀律和有關法律嚴肅處理;對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和漏洞,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
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大檢查工作報告制度。各高級法院、中級法院自6月30日起,每半個月匯總報告一次大檢查的開展情況,包括部署、措施、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有關建議等信息。其中,各高級法院在每月15日、30日向最高法院報告。最高法院將在適當時候派出若干個檢查組,分期分批赴各地進行工作檢查。(來源:新華網;記者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