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jù)《新京報》報道,昨日,深圳市檢察院首次以書面形式公布了對安惠君的偵查情況,其中明確:查實安惠君共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1萬元、港幣4萬元。但未涉及“接受性賄賂”一事。
檢方已確認安惠君受賄
在昨日舉行的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成員聽取了深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白新潮《關于提請許可對安惠君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
報告顯示,安惠君,女,1955年3月11日生,49歲,漢族,籍貫河北省定縣,大專文化,中共黨員,住深圳市羅湖區(qū)。在深圳市檢察院介入偵查前,安惠君任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安惠君涉嫌受賄一案系深圳市紀委于2004年10月28日移交市檢察院查處。深圳市檢察院于2004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惠君案偵查。經偵查,安惠君確有受賄事實。
報告顯示,安惠君的涉嫌犯罪事實都是發(fā)生在其擔任羅湖公安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偵查表明,安惠君在就任羅湖公安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收受羅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原所長宋明明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收受羅湖公安分局泰寧派出所原所長曾敏賄賂人民幣12萬元、港幣3萬元。
安惠君共計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1萬元、港幣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報告沒提及性賄賂方面
媒體此前報道的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一事,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對此,深圳市檢察院的報告并沒有提及。
對于安惠君的工作業(yè)績,“她(安惠君)主持下的羅湖公安分局的硬件建設,如利用網絡破案等,不僅分局干部有目共睹,且在全國聞名。”一位警方人士并不諱言安惠君的成績。資料顯示,安惠君上任局長后的1999年,羅湖公安分局獲“全國優(yōu)秀公安局”稱號;當年積累的“警校共建”經驗,得到團中央、公安部的肯定后一度在全國推廣。深圳一家主要媒體曾刊發(fā)長篇通訊,稱安惠君為“有魄力、有膽識的女儒將”。
提請人大批準強制措施
深圳市檢察院表示,為“迅速查清案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擬對犯罪嫌疑人安惠君采取強制措施”。但因安惠君是深圳市人大代表,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特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普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