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9日電 近日,黑龍江省海林市法院審判了省首例因鄰里糾紛、吵架而“氣死人”的民事賠償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對方對死者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年近七旬的張勇,家住海林市體育館附近。他喜歡每天午后到外面走一走。今年1月5日,午飯后張勇像往常一樣從家里出來溜達。當日15時許,居民劉強酒后騎自行車回家,途經(jīng)體育館時,在此拉腳的三輪摩托車車主周力正推著車子過馬路。劉強嫌其走得太慢,借著酒勁兒罵了一句“我撞死你”。兩個人遂爭吵起來。此時,張勇正巧經(jīng)過,一看都是住著不遠的鄰居,便上前勸架。
在老人的規(guī)勸下,周力開車走了。而此時,劉強還是不依不饒,看到周力走了,便把矛頭指向了勸架的張勇,還揚言讓張等著,自己回家取刀來。幾分鐘后劉強真的拿了一把砍刀來到現(xiàn)場,經(jīng)圍觀群眾報警,劉強被民警制止,隨后對其治安拘留。
16時,一位民警找到張勇的妻子王桂花,并告訴了讓她難以置信的噩耗:張勇在離家不遠的胡同里突然倒地死亡!俺鲩T還高高興興,怎么可能就突然過去呢?”王桂花很不理解。經(jīng)尸檢鑒定,張勇生前患有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在多種因素,例如外傷、情緒激動和劇烈運動等的誘發(fā)下,導(dǎo)致心肌性缺血,心力衰竭死亡。
根據(jù)這份尸檢報告,王桂花認為老伴兒的突然死亡與劉強有直接關(guān)系,劉應(yīng)對老伴兒的死有直接的責任。隨后,王多次到劉強家,要給老伴兒的死討個說法,但一直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fù)。而劉強認為,自己當天的確不理智,但自己既沒打他、又沒砍他,吵架也不是沖他,所以自己跟張勇的死沒關(guān)系。張勇本身就有心臟病,劉強和人爭吵時張勇自己上來勸,其發(fā)病致死完全是自身原因。
由于索賠未果,今年5月,王桂花一紙訴狀將劉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劉強賠償各種費用17萬余元。
法庭通過大量調(diào)查,11月17日,對這起勸架被氣死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據(jù)海林市法院民二庭楊庭長介紹:“根據(jù)民法第109條規(guī)定,因防止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對死者進行人身傷害,但被告的過激行為是導(dǎo)致原告死亡的直接誘因,所以判定被告對張勇的死亡承擔相應(yīng)的次要責任,賠償原告1.5萬元。”(郭毅、李丹)